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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理论视野

加强和改善协商主体建设

  蓝蔚青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刻的论述,精辟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优势,深刻阐述了协商民主深厚的文化、理论、实践、制度基础及其同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群众路线的关系,全方位提出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基本要求。

  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要更好发挥作用,就需要加强和改善协商主体建设。

  人民政协的协商主体,从本源上讲应该是界别,因为社会各界是中国社会基本的利益群体。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行为主体是政协委员。因此,政协委员不能仅仅代表个人参与政治协商,也不只是发表个人见解,而应该代表自己的界别表达利益诉求,建言献策。加强政治协商能力建设,既是对行为主体即政协委员的要求,也是对人民政协及其工作人员的要求,还需要政协委员所在单位为政协委员联系界别群众、调查研究、了解民情民意创造有利条件。

  各民主党派都有历史形成的重点联系和代表的群体,这有利于在政治协商中发挥民主党派的利益代表功能和利益协调作用。建议通过适当调整使之更趋合理,更好地反映当今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同时,民主党派开展活动要加强对社情民意的了解,并认真梳理、科学分析,运用到政治协商、建言献策中去。

  为了更好地联系和代表界别群众,各人民团体需要淡化行政色彩,克服衙门作风,强化群团意识和下情上达功能,通过自己的组织系统和本界别的社会组织,全面联系本界别群众,注重了解、反映本界别群众的利益诉求,主动做好疏导引导工作。人民团体的结构、布局和在人民政协中的比重,也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

  我国的社会组织迅速发展,在社会的再组织化和有序化进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利益代表功能也更加具体、鲜明。建议增加政协委员中社会组织代表的比例,进一步增强人民政协的代表性。在社会分工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中,还要特别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的利益代表作用,使其通过政治协商机制公开规范地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作者为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副会长、浙江省政治学会会长】


浙江日报 理论视野 00014 加强和改善协商主体建设 2014-10-21 3658764 2 2014年10月2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