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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理论

深化立法领域改革
引领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省域先行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系统部署,并首次对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作出专项部署,为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浙江地方立法工作改革创新实践

  自1979年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省人大常委会不断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探索,强化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共制定修订省法规453件,修改325件次(现行有效233件),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一是加强创制性立法,制定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等40余部创制性法规,以及高速公路故障车辆免费拖曳等诸多规定,具有全国首创性。二是打造省域法规体系,综合集成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改革立法,形成“1+N”省域法规制度体系。三是健全立法工作制度体系,出台30多项工作制度,探索形成“1+X”立法工作制度体系。

  二、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方向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除单设一节对立法领域改革作出部署外,针对具体立法领域,分三个层面明确了改革的任务和指向。第一层面是明确具体法律名称的,如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等 7 部法律。第二层面是明确某一具体领域法律法规的,如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和政策法规等。第三层面是明确某些具体领域改革需建立完善的体制、机制和制度。

  三、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举措

  (一)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重要性认识。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赋予地方最大的自主决策权;有地方立法权的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要深刻认识中央赋予地方立法权的重要性。

  (二)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格局。一是党委领导突出“实质性”,重点是确定立法工作方针、研究部署立法工作布局、领导重要法律法规制定、加强立法队伍建设等。二是人大主导树立“权威性”,在确定立法选题、组织起草、重大问题协调、审议把关等方面发挥专业权威作用。三是政府依托挺起“脊梁骨”,配强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力量,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把关职能。四是各方参与提高“有效度”,支持和引导各方参与,完善意见吸纳反馈机制,积极推进立法协商。

  (三)进一步转变立法理念和工作方法。要从只重视上位法转变到更加重视依宪立法,从囿于传统法律规范模式转变到现代法律规范模式,从偏重传统单调的立法方式转变到统筹立改废释授纂的多元立法方式,从只重本区域立法转变到区域立法与跨区域协同立法并重,从德法分治、法纪分离转变到德法融合、法纪衔接,从重立法轻监督转变到立法与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并重。

  (四)进一步配足育好立法各环节人才队伍。要坚持政治引领、德法兼修,优化整体结构、人员布局,健全职业联合培训、跨界交流互聘机制,建立纪律约束、保障激励并重机制,推动实现立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浙江日报 理论 00007 深化立法领域改革
引领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省域先行
2024-10-16 浙江日报2024-10-1600010 2 2024年10月1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