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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理论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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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16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共享和谐需要社会法
余少祥
  社会法是国家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而制定的具有公法与私法融合特征的第三法域,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为宗旨的新的法律门类,主要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自然资源法、教育法、公用卫生事业法、慈善与募捐法等具体制度。其目的是,保证符合人之尊严的生活,保护家庭,促进社会和谐,保障自由就业并获得最低生活费用,消除或协调生活特殊负担等,为社会和谐发展创造平等的前提条件。

  社会法的出现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产物。社会法的目标是,在承认具体人的能力禀赋与资源占有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结果和实质意义的平等与公平。

  工业革命以后,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为社会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物质财富,也带来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和负面影响,如社会贫富分化、弱势群体生存困难、自然和人文环境破坏等。由此,传统的二元法律结构理论已越来越不能满足法治实践的需要,这种新质的社会关系既不能完全由私法来调整,也不能完全由公法来调整,国家不得不关注社会福利救济、教育等方面的问题,并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对各类社会问题进行调节,以平衡个体与社会利益,强化私权主体的社会责任——公权力因此合法进入私人领域,社会法因此产生。

  社会法与公法和私法相区别的主要特征在于,它是将社会生活中具体的、有差异的“人”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贫富两极分化不断加剧,人与人的内在差异不断显现出来。社会法的目标是,在承认具体人的能力禀赋与资源占有差异的前提下,基于现实的不平等,追求结果和实质意义的平等与公平。从法理上看,社会法的立法理念是生存权保障,即“人生而具有生存的权利”,其产生、发展和演变过程正是生存权内涵被不断认识并被不断突破的过程,如从最初追求“维持生存的基本权利”到今天“像人一样生活的权利”,已为很多国家的实践所证明。因此,社会法要求对权利主体实行倾斜保护而不是公法和私法意义的平等保护。这一价值观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特殊群体给予特别的社会关怀、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社会保障法等。

  社会法具备有效调整社会关系,扶助社会弱者的功能。

  社会法立法和研究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就要把社会矛盾和差异通过某些特定的调节方式使之相互协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就业、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弱者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有学者用社会排斥、社会剥夺和社会断裂等概念来解释类似社会不和谐现象。面对一些尖锐复杂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社会和谐就难以实现。传统的法律体系,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都不具备调整社会关系、扶助社会弱者的功能,而新兴的社会法却可担此重任。

  社会法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是对不平等的社会关系的适度矫正,使之达到大致平等的状态。

  社会法中的倾斜原则是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实现来促成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的协调。社会法维护的是社会整体利益,而不是个人或某些群体的单方利益,故能够有效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目标。在现代法律权利本位思想下,权利主体借助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以保障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造成人与人之间利益分化,社会法通过法律条文将“补偿”和“矫正”概念贯注其中,通过部门法的实施,可以缓解或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法的调整范围既有私法领域的关系,也有公法领域的关系。前者表现为各私利主体通过自由竞争等手段获取利益并促成主体之间的关系协调,后者表现为国家通过一定的干预手段如税收来调节公益和私益的平衡,使个体和整体之间协调发展。因此,社会法是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也是化解、疏导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它具有限制个体权利滥用、维护社会成员整体利益,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重要作用。

  社会法把对生态秩序的调整提到人们活动的日程上来。现有秩序着重强调人类内部社会秩序的调整,缺乏对生态秩序的调整。社会法把对生态秩序的调整提到人们活动的日程上来,使原有的秩序价值的不足之处得以修正,这也是法律适应时代要求的必然选择。如环境保护法通过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来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以更好地利用现有自然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之,社会法可以通过对社会的直接调控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实现对社会经济、文化领域的宏观调整,并矫正实质意义上的不公正、不平等,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必须重视社会法立法、研究和实施工作,针对具体问题,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协调社会矛盾。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处理和解决社会问题,使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在法律中,如果社会公众和弱势群体的利益处于被漠视的地位,则法律很难称得上正义,也不可能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信仰,社会也就无法达到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法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弱势群体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保护社会公平的强制性规范,也是人类社会和谐幸福、欣欣向荣的不可或缺的前提。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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