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司法,当从今止
王玉宝
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现象,并不少见。或出于私利、部门利益,或出于个人政绩形象考量,或出于人治习惯。四中全会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明令禁止。从今起,当不再视此为正常现象,而应认真加以清除。
干预司法,当从今止
日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该院民一庭副庭长谌宏民此前向记者感慨的“领导乱打招呼工作难做”为“不实言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因此“决定给予谌宏民记大过处分,依据有关规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免去谌宏民民一庭副庭长职务,并调离审判岗位”。
这一通报,迅速吸引舆论目光。这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之后,经媒体公开报道的首例可能存在干预情形的案例。如何处理应对此事,关乎四中全会精神的落实。
众所周知,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一个“亮点”。从推进法治中国实践看,这一“禁令”顺应了治国理政的规律。从社会发展潮流看,领导干部个人干预具体司法案例,也越来越不得人心。因此,处理应对“法官感慨领导乱打招呼工作难做”这一舆论风波的关键,就是搞清楚:究竟有没有领导干预司法。
然而遗憾的是,对这一事件的要害,河南和漯河法院方面的调查,显然不能令人信服。按此前媒体报道,谌宏民细述了从“省会某领导”到“漯河市人大常委会某领导”,再到“法院某领导”的完整的“打招呼”链条和详细经过,并且指名道姓。对比谌宏民的详细“感慨”,调查对“打招呼”一事,仅仅以“不实言论”寥寥四字一笔带过。如此调查,岂能打消公众疑虑?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不该继续被当作一个司空见惯的“潜规则”。“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中全会决定中,这样的话语,可是掷地有声,毫不含糊!在此背景下,对地方曝出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举报或嫌疑,应当迅速行动,查清事实。果真干预司法,就该按四中全会精神予以处理。
平心而论,现实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之事并不在少。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甚至非法利益,而对办案人员打招呼,固然为人所不齿。但还有很多干预司法的情况,是出于部门利益。有时,甚至挂着公共利益的名头,实质只是领导干部个人的政绩形象。反倒是这样的“大名头”,往往使得一些领导干部将干预司法的事做得理直气壮,戕害党的依法执政形象。个人利益加大权在握,给了干预司法行为以政治土壤。
更值得警惕的是一些领导干部深重的人治习惯。长期以来,不少领导干部习惯人治。总喜欢什么都管,什么都要亲自指导,把自己当做万能神。结果,往往是好心办不了好事,甚至是政策朝令夕改。说到底,这是没认清法治的根本性作用。而要打破人治的深重文化土壤,领导干部的严格自律,司法机关的原则坚守,乃至全社会法治信仰的培育,都不可或缺。
四中全会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说到底是对人治说不。站在这个高度,领导干部理应自觉培养法治思维,再不能动辄心里发痒,要给法官、检察官们“指导指导”工作。从理念上,要相信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是社会治理、国家治理之利器;从规则上,更应该回归“本分”,连党都要在法律范围内行事,遑论每一个领导干部?
再回到漯河法官“感慨”一事的处理上。社会越来越不认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但问题是,如何从制度上确保不干预?套用中纪委反腐的话说,就是如何让领导不敢干预、不能干预、不想干预?司法人员在受到干预时,该向哪个渠道反映问题,由谁来启动调查,谁来保护举报者合法权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要被记录在案,甚至要追究责任,谁来记录,谁来追究责任?
只有填补这些问号背后的空白,才能真正筑起一个保护司法独立公正的制度保垒。像漯河的这件事,法官反映“省会城市某领导”打招呼,调查却由省高院和漯河市中院展开,这样的调查恐怕本就不会得出权威结论,也难以服众。如此,如何能有力遏制干预司法行为?由此可见,建立起一个具体的、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的调查机制,才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