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及由此产生的环境代价,因环境容量资源与实物资源之间具有一损俱损的关系,所以具有隐蔽性、迂回间接性、渐进累积突变后才显现、难以用货币计量的特点。因此,环境代价通常外生于企业的行为决策,而当这些产品用于出口时,就会导致我国在贸易中实际获取的比较利益比账面上获得的少,从而使应得的比较利益发生扭曲。
如简单地以治污费用进行核算,环境代价会被严重低估。较为合理的是利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已形成的“价格”体系初步估算,再补充采用机会成本的视角进一步估算由于落后、粗放的产品生产方式带的高能耗所致的环境代价。由此估算,2005年我国的钢材出口将由每吨盈利470元转变为每吨亏损929元,而焦炭出口也将由每吨盈利355元转变为每吨亏损528元。可见,不考虑“环境代价”、仅凭出口贸易的账面利润难以反映实际的比较利益,也导致“虚盈实亏”的贸易后果及比较利益的扭曲。
矫正这一“扭曲”,首先要调整要素比价,改变目前我国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价格体系不合理现象,逐步使我国出口此类产品的价格包含资源与环境的代价;其次,还需更好地运用清洁发展机制,有效地从利益上调动经济主体的节能减排积极性,更好地消化、利用世界上成熟的节能、减排与治污先进技术,为更快、更多地减轻相关“环境代价”提供内生激励,获取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双赢”。由于这一途径在利益机制上可使相关方达到激励相容,故运作上是经济的、可持续的。 (选编自《学术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