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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无法“转正”的暂行办法
· 以人为本 要落实到 法律上
· 烈日下劳动者权益如何监管
· 高温立法涉及多个部门
· 高温立法走进我们视野
· 成都劳动者高温下中暑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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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一部无法“转正”的暂行办法
  那么,为什么不能统一标准,让劳动者尽早得到应有的保护呢?

  1960年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时,苏毅勇是原劳动部主管安全卫生的副部长毛齐华的秘书。

  如今74岁的她,依然记得48年前一封封来自全国的紧急报告。当时的防暑降温出现了问题,一些高温作业的工人有不少中暑,有些带有职业病的工人甚至在登高作业中坠落而死。

  当时,周恩来总理立即指派劳动部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调查结果令人触目惊心:南方地区的野外作业,北方地区的露天作业,由于高温措施不力,中暑导致的死伤病现象频繁出现。

  作为中国的第一批劳动保护专家,原全国总工会生产保护部副部长张存恩当时也感觉到,防暑降温是亟待解决的当务之急。

  很快,劳动部、卫生部和全国总工会就制定出《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由于当时国家正进入三年自然灾害,因此办法规定的都是十分基础的保障,补贴措施也相当有限。

  苏毅勇说:“保健措施非常简单,比如清凉饮料,弄点食盐水甚至茶水。对于高温作业人员,有条件的情况下才给点牛奶。”

  虽然这部办法只是暂行,但制定者还是想把它变为一部法律。苏毅勇说:“先试行一下,看看解决了哪些问题,哪些还没有解决。然后修改不尽合理的地方,让它完善成条例,甚至成为法里头的一部分。”

  不久,防暑降温问题,就因为各单位的有效落实而得到逐步解决。从此,每年夏季,国有企业的工人都会领到防暑降温物品。然而,这个深受群众欢迎的《防暑降温暂行办法》,却一直无法“转正”。

  从1980年到1994年,苏毅勇一直担任劳动部安全卫生监督局局长一职。她告诉记者,当时,以前的法规条例都已经被“破”掉了。

  张存恩,同样在全国总工会生产保护部担任了10多年的副部长。他认为,高温保护问题当时已淡出了劳动保护的视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非常严重了,对高温保护的重视程度就差一些。”

  而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研究所主任王向前认为,如今,《防暑降温暂行办法》仍然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办法去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都没有办法追究其责任。

  王向前指出,目前,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变化,私营企业理应承担起工人高温劳动保护的责任,但在市场激烈竞争的条件下,要求企业主自觉负担防暑降温的费用,并不现实。

  而对于像陈德辉这样千千万万的外来务工人员而言,由于法律没有规定他们可以在高温下得到哪些权力和福利,即使身感不适,也只好冒着生命危险继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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