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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社会

永嘉法院判决给人们醒了酒——

醉驾,同乘者担责

  本报永嘉9月13日电

  记者 黄宏 报道组 叶圣义 

  

  日前,永嘉县法院对一起因醉驾身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同饮同乘的被告杨某赔偿55970元。

  这一案件的判罚引起人们的思考:醉驾出事故,同饮和同乘者该不该承担责任?该承担什么责任? 

  醉驾身亡,同饮赔偿

  2008年11月22日晚,永嘉人陈某的儿子(下称小陈)和杨某一起在永嘉瓯北一酒店吃晚饭,之后又邀请梅某、柯某等人赴约。梅某、柯某等人赶到酒店之前,小陈与杨某已经喝了酒,他俩没有参与喝酒。饭后,小陈开车送梅某、柯某回家。梅某、柯某安全到家之后,小陈继续开车,途中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小陈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小陈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一年半后,2010年6月1日,陈某以杨某等3人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为由,向永嘉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杨某等3名被告连带赔偿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院审理后作出同饮同乘的杨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没有支持原告要求另两位同乘者梅某、柯某赔偿的请求。

  对此,法院方面的解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22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杨某作为成年人,明知小陈喝了酒,却未制止其驾驶机动车,这实际上是一种纵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法律的层面来说,判令杨某承担25%的损失赔偿责任是不冤的。

  此类判决,已有先例

  此类案件,在我省已有先例。今年2月,海宁市周王庙镇人小林喝酒后去包厢唱歌,之后,他和同饮的小金告别,小金嘱咐小林要打车回家,便先行回家了。没想到,小林驾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4月,小林的父母将当时5名共饮者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他们支付其损失的60%。8月6日,海宁法院审理查明,与小林一同前往娱乐场所的小金,明知小林喝了大量的酒,却先行离开,虽口头关照,事实上放任小林醉酒后自行驾车回家,没有起到陪护的义务。因此法院判其赔偿事故损失的10%,另支付小林的父母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4万余元。


浙江日报 社会 00011 醉驾,同乘者担责 2010-09-14 nw.D1000FFN_20100914_4-00011 2 2010年09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