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沈宝庆 吴桂潮) 秀洲区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以“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明”为总体要求,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和纠纷。2006年,该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为62%,今年1至6月,调解、撤诉率为63%。
强化调解意识。秀洲法院民商事案件受理后,凡是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都要先行组织调解,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使纠纷得到及时处理。法官开庭审理中或者在开庭审理后,仍要抓住时机,选择庭内、庭外或者到当事人所在的居委会或村、组等适当的地点、方式进行调解,争取使纠纷得到调解解决。法官办结案件的调解、撤诉情况,每个季度都要在内部局域网上进行公示,并以案件调、撤率高和办案效果好为主要指标,评出年度“调解能手”进行嘉奖。同时,通过每季一次的民商事案件分析例会,由法官结合成功调解的疑难案件,以谈“调解心得”的形式介绍具体的思路和做法,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着力提高全院法官的调解能力。
创新工作机制。该院坚持把调解贯穿于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始终,不仅开展庭前、庭中、庭后调解,还积极创新工作机制,推行立案调解、“两次调解”等做法。今年6月5日一早,两位分别来自安徽和浙江宁波的人找到该院立案庭,要求解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法官看了诉状以后,发现纠纷源于一起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连环交通事故,另外还有3名相关人员,其中有的权利人又为责任人。如果案件受理后转入业务庭办理,不仅给这两位安徽和宁波的当事人诉讼带来不便,也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于是,法官当即联系另外3名当事人到法院,即立即调,5名当事人相互之间的6起纠纷当天就得到调解解决。立案调解自今年2月推行以来,已调处纠纷12件,且都是当天解决。“两次调解”是指案件经承办法官调解未能解决后,由庭长、院长调解或者指派其他法官进行调解。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会因为主持调解的法官的年龄、职务或者工作方式方法等作出不同的选择,同样的调解方案,有时年轻法官调解不了,而年龄大一些的法官却能调解解决。为此,该院对有些案件采取“两次调解”,这一做法自今年推行以来,有较多案件得到了及时调处。
拓宽纠纷解决渠道。该院在深挖内部潜力的同时,充分利用好外部资源,积极拓宽纠纷解决渠道。通过委托调解、人民陪审员主持庭前调解等途径,使更多的纠纷能够得以及时处理。该院规定,案件受理以后,当事人为同一乡镇(街道)或者企业的案件,可以委托基层调解组织或者企业工会、妇联等组织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法官确认后制作调解书;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受委托的组织出具调解情况表,法官开庭审理或者组织调解。人民陪审员主持庭前调解则规定婚姻家庭、相邻权等六类案件,在受理后答辩期内,由陪审员先行主持调解。这一做法自2005年7月率先在该院王店法庭推行以来,由镇中学和镇政府退休而担任陪审员的两位“编外法官”调解案件228件,调解结案率达68%。而且,由陪审员调解的案件社会效果好,当事人自动履行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