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联合出台了《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浙江政府采购实际制定的,进一步细化了包括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在内的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以及对有关人员不遵循这些行为规范的行为如何进行责任认定与责任追究。
《政府采购导刊》已连续刊登并解读了《浙江省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本期将继续重点解读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准则。
健全管理制度
履行监管职能
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依法承担政府采购监管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并确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同时,各监管部门应依法落实和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能,明确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能,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不得违法设置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不得违规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收取任何监管费用。
依法加强考核
维护廉政形象
应建立健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考核制度,围绕采购价格、节支效果、采购质量、采购效率,及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应依法规范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和其他特殊事项,不得向采购单位指定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培训和考核,按规定监督评审专家抽取、使用,不得随意指定评审专家,不得干预和影响评审专家独立、公正评审;依法公正地处理供应商投诉,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
作为监管部门在监管活动中应廉洁自律,不得在政府采购监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及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及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 罗 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