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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本设定仅仅是一个开始
· 不安全食品72小时内召回
· 国家鼓励食品加工企业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 “防患于未然”的制度选择
· “召回损失”与行业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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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防患于未然”的制度选择
  由于我国没有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同样的产品,例如问题笔记本电脑,在美国就可以向日本公司索赔,公司不得不赔偿;而在中国,它就可以不赔偿。

  “苏丹红”事件的风波渐渐平息,人们对于召回制度的思考却没有停止。

  当时,桐乡共召回了近10吨“涉红”酱腌菜。其中大部分的企业主都像顾建兴那样,愿意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实施主动召回。但由于当时形势紧迫,质监部门都开具了“责令召回通知书”,使得此次召回凸显了强制的色彩。

  在质监部门工作了十几年的郭建强总觉得,在这次收效良好的召回行动中,缺了点什么。

  一个让人遗憾的事实是,在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严峻的背景下,我国一直没有出台强制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关法规,对于不安全食品的防范和处理,缺少“实施细则”。

  郭建强认为,在一度成为舆论热点的雀巢奶粉碘超标事件中,如果我国现行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具有对问题食品召回的明确规定,雀巢公司早就该毫无遁词地实施召回,而不是一再推卸责任。

  这样的遗憾,同样存在于其他领域。典型的例子是,由于我国没有实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同样的产品,例如东芝笔记本电脑,如果质量有问题,在美国就可以向日本公司索赔,公司不得不赔偿;而在中国,它就可以不赔偿。

  促使桐乡完善食品召回机制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现有的法规,对企业的威慑力有限,不足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

  目前,作为质监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的《产品质量法》,对制售不安全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规定的处罚额度,仅为产品货值的1至3倍。处罚力度不够,也被业内人士视作不安全食品屡见不鲜的诱因之一。

  据介绍,由于我国法律通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一旦权益受到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想向企业讨个说法,非常困难。选择“忍气吞声”的消费者,无形中又助长了企业的侥幸心理,形成恶性循环。

  今年发生的“红心鸭蛋”等食品安全事件,虽然没有波及到桐乡,却坚定了桐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防患于未然”的决心。

  10月中旬至11月上旬,由该局制订的《桐乡市食品生产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初稿出炉;11月16日,嘉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管处、桐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等单位对“办法”进行初审;随后,桐乡市人大对“办法”进行了审查;12月11日,桐乡市人民政府向各镇乡、街道、部门、单位,转发了该“办法”。

  继广东、上海等省市的探索之后,召回制度,在浙江出现了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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