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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5版: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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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计算利息不应有双重标准
樊艳兵
  因发现银行“个人通知存款”业务中,没有计算“大月”31日当天的利息,储户段某以构成欺诈为由,起诉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索要105.86元的利息损失。北京朝阳区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正如原告所言,一般储户都不会去一点点地计算自己的利息。正是因为大家都不在意,实际上这笔本应属于储户的利息就被银行占有了。对于单个或小额储户而言,存款一年中只有几天没有利息,损失小,可以“忽略不计”,但对于储蓄存款整体而言,银行则可“细流汇成江河”。

  退一步讲,银行这样做也许是为了“计算方便”,那么,贷款业务为何不这样做,而要按实际天数计算呢?在利息计算上,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为什么要采用双重标准?

  好在终于有客户洞穿了银行这一“玄机”——既然银行对咱锱铢必较,咱也没必要对其“拱手相让”。“向银行索要105.86元利息”的诉求,无疑具有破冰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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