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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最近,北京一位储户对银行计算存款利息的“惯例”提出了质疑,笔者为此采访了浙江金融界的专业人士,对银行计息方法“较较真”——
银行一年按360天计息合理吗
本报记者 苏靖 通讯员 叶思遐
  一年明明有365天,可在一些银行计算利息时一年却只等于360天。

  昨天,因此少收100多元利息的一位储户与工商银行一家支行在北京对簿公堂。最近,不少精明的储户纷纷对银行的计息方式提出质疑。笔者这几天走访了杭州10多家银行,发现像工行一样按照360天计息的还不少,而绝大多数储户都不知道银行计息时的“年”、“月”还有不同解释。

  计息方法有两种,

  吃亏、便宜都有可能

  笔者查阅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后了解到,银行计息每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计算是一种逐笔计息法,遇上零头时,零头部分按日计息;而另一种计息法是积数计算,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这两种方法银行可以自主选择。在计算日利率时,这两种计息法一般都按年利率除以360天计算。

  比如,一位储户1月1日存款1万元,到第二年1月5日支取,按目前活期利息0.72%计算,日利率(按360天)为0.002%,按逐笔计息时,这位储户一共存一年零4天,利息总计为72.8元;而在积数计息时,这位储户的存期就按369天算,利息为73.8元。1万元的存款利息差了一块钱。

  不过,按360天计息也有占便宜的时候。比如在计算只有28天的2月份的利息时,按这种方法就相当于是30天(一个月),比按实际天数计就多出了2天。这种吃亏或是占便宜的事,多半情况下是因办理活期存款等业务而发生。

  在采访中,笔者了解到,即便是同一银行内对个人客户、单位客户或者是不同类别存款,也可能采用不同的计息方式。

  银行应尊重储户知情权

  当笔者致电几家银行客服热线,要求按照他们各自的计息方式算算利息时,客服人员大都“热心”地表示不要操那份心,到时按银行列出的明细表对一对就是了。

  大多数储户正是这样“信任”银行的。只是不知道,这个“信任”其实是有差别的。浦发银行杭州分行理财师郭剑举例说,各家银行的外币储蓄可能有不同的利率,但多数储户都没有注意到,这种利息收入差比起计息方式对储户的影响要大得多。同样是存款,收益大不同。

  浙江金融网的工作人员帮笔者在银行圈里做了一份调查,多数人士认为,银行按360天计息主要是为了计算方便,这也是国际金融界通用的惯例。银行评论家李平认为,对于大部分储户而言,这种计息方法有可能更合算。不过,也有个别专家认为,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利息是一种给付行为,抹去给储户5天的利息是一种违约行为。

  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叶元春认为,银行不能只算进不算出。如果存款按360天计息,贷款时为何要按365天?她同时认为,大多数储户不了解计息方式的差异,显然与银行没有履行保障储户知情权的义务有关,银行应当通过在网点公布或工作人员介绍等方式告知储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而消费者只有在知情权受到保护的情况下,才能为自己做出正确的选择。

  (本报杭州12月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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