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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0版:今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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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机制调整 代表未来土地管理改革新方向
· 各行业提出的用地总需求 已超过国土面积
· 滥占土地之风 为何屡禁不止
· 遏制工业用地 低价甚至零地价恶性竞争
· “新政”背后:土地管理改革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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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1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遏制工业用地 低价甚至零地价恶性竞争
  当前土地管理问题的根源在于利益驱动。《通知》的核心在于从机制入手对土地收益进行调整,重在建立起一种更为科学的利益分配机制。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指出,《通知》共8条内容,其中直接与经济政策相关的就有5条。

  最受关注的是关于“将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以及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等政策措施,因为这些措施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价的构成和水平。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表示,从当前地价构成看,取得成本(征地补偿安置和拆迁费用)、开发成本(几通一平费用)和政府收益(相关税费和土地纯收益),大体各占1/3,其中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费明显偏低。从一些试点城市的测算看,政策调整后,征地补偿安置费大体要提高1倍,地方政府获取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在地价中的比重将有所下降。具体到对地价水平的影响,邹晓云表示,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大约会上涨40%至60%,但这只是其原来低于成本价格出让的一个恢复过程,因为在这之前,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是按基准地价的70%确定的,在执行过程中,各地的实际出让价甚至更低。从试点城市的实际情况看,地价上涨的幅度是可以承受的。

  对一段时间备受关注的商品房开发用地价格会否上涨的问题,邹晓云指出,商品房开发用地和工业用地,属于不同用途的用地,不能相互变更,所以工业用地的价格上涨不会传递到商品房开发用地。另外,目前工业用地的供应状况是供远远过于求,没有稀缺性,不会导致工业用地价格脱离成本大幅上涨。邹晓云所在的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价所,是参与制定新的工业用地价格体系的主要技术单位之一。

  除了遏止工业用地的低价甚至零地价恶性竞争外,《通知》中与调整利益分配机制相关的经济政策还包括:

  ——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即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而不仅仅是土地出让金部分。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纯收益,一般只占土地出让总价款的25%左右。

  ——调节土地出让收入的分配。从当前土地出让收入的整体情况看,去年土地出让收入5800多亿元,中央财政收入是3.16万亿元,地方财政收入2.656万亿元。尽管由于统计口径的差异,这些数字不可比较,但总的可以看出,出让金对于财政收入特别是各级地方财政收入而言,是一笔不小的收入。《通知》规定了诸如保证农民征地补偿足额到位,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保证农民的生活保障费用得到落实等内容,充分体现了“土地收入向三农倾斜”的指导思想。

  ——加大建设用地的保有成本,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从目前情况看,城镇建设用地一旦取得后,各种税费过低,从而导致多占少用、粗放利用、闲置浪费土地现象突出,这不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

  ——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目前实际征收标准和出让土地纯收益之间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在甘藏春看来,核心是要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逐步减少地方政府盲目扩张用地中的经济利益驱动。除了经济手段,保护耕地还离不开行政手段。甘藏春强调,行政手段集中体现在完善责任制度上,《通知》在完善责任制度上有四个突破:

  一是对直接责任人员实行问责制。《通知》明确了三种需要追究政府领导责任的情形:一是对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是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三是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专家们认为,此举将会起到很大的威慑作用。

  二是明确考核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相关税收,都将与实际用地挂钩,这将成为比较刚性的规定。

  三是补充了责任内容。对违反国家调控政策的,要给予处分。

  四是对土地利用特别是土地计划的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过去计划侧重于资源保护,调整后更侧重管理的是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也更体现了宏观调控的思路。

  针对现行法律规定很严格,但总体上执行力度不够,有时甚至出现法不责众的情形,甘藏春强调,还应强调法律的惩戒作用,必要时可以建立案件查处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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