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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宣布不能“静悄悄”

  罗正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4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

  可笔者在调研中发现,个别单位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所在基层党组织未按要求将处分决定对全体党员宣布,有的党委只在班子成员中传阅,有的支部“小范围”告之支部成员,致使本单位党员对受处分党员的违纪情况不知晓。

  对处分决定搞“悄悄消化”,不仅使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大打折扣,也没能有效发挥反面案例的警示教育功能。谈话得之,个别基层党组织之所以“大事化小”,主要还是他们有顾虑,担心向全体党员“广而告之”,对受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怕面子上过不去,在下属面前有失威信,影响工作开展;对受处分的普通党员,怕加重心理负担,挫伤工作积极性。

  公开宣布处分决定,这是对被处分者的应有惩罚,通过披露和批评,促使其认识错误、深刻反省、改过自新,而且可以让其他人了解被处分的缘由,深明违纪违规的后果,从案例中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鉴,增强自律意识,避免重蹈覆辙。

  对处分决定搞“悄悄消化”,表面看起来是出于好心,但并未办成好事。给这种现象深度把把脉,根由还是有的党组织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不强,搞“皆大欢喜”“你好我好”,其实质是纪律规矩意识不强、担当精神缺失,不仅没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也错失了“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用同类事警醒同类人”的契机。

  对本单位党员的违纪行为,党组织要把握“严管”与“厚爱”的关系,不要帮着“捂盖子”,而要严肃“掀盖头”,把处分决定“一张纸”变成警示教育“一堂课”,通过现场宣读处分决定、受处分人员自我检讨、领学相关党纪党规等形式,让所有党员“沉浸式”接受纪法教育、“零距离”感受纪法威严,真正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将党的纪律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党组织还要从受处分党员身上,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剖析共性岗位、同类领域可能发生的违纪违规风险,全面排查隐患,完善相关制度,压实各种责任,做到一人受处理、全员受教育、全面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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