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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时评

让权力有“证”可依

  规范持证只是第一步,有证还要积极“亮”出来。只有亮证执法,才能更好地杜绝个别执法人员由于受各类“因素”影响而出现违规执法等现象。

让权力有“证”可依

翁浩浩

  日前,《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并详细规定了持证和不能持证的条件,以及违反规定面临的处罚,为执法规范又加了一道“红线”。

  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和表明身份的有效证明,重要性不言而喻。记得在1997年,省政府制定颁布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据省法制办统计,截至目前,全省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共14余万人。

  近二十年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有效促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但还面临不少问题:比如有的行政执法机关使用一些非正式工作人员,由于没能公正规范执法,引发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进而演化成公共舆论事件。而有关部门澄清事实时,常用的“临时工”一词,也成为公众调侃和发泄不满的对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当下,我国的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经济的转型升级投射到法治领域,必然要求法治建设也转型升级。如何进一步公正规范地执法,已经成为执法部门面临的一道新课题。

  早在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明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弘扬宪法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严格规范执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规范执法证件管理,则是严格规范执法这座摩天大楼的坚实地基。

  因为只有规范执法证件管理,才能严把执法人员“进”关口,严防“带病”执法,增强执法监督与制约力度。比如这次颁布的《办法》就规定,所在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的、不在行政执法机关编制内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人员,不得申领《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在笔者看来,这么做至少有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能表明依法执行公务,二是能让被执法者及现场其他人员更加积极配合,三是更便于公众对执法者进行监督。

  当然,规范持证只是第一步,有证还要积极“亮”出来。法治社会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要明确执法主体的职责和权责,这就要求执法者“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只有亮证执法,才能让被执法者感到法治社会的效力,才能看到公正、公开、公平执法,也才能更好地杜绝个别执法人员由于受各类“因素”影响而出现违规执法等现象。


浙江日报 时评 00004 让权力有“证”可依 2016-07-06 浙江日报2016-07-0600014;浙江日报2016-07-0600012 2 2016年07月0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