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新规出台
我省严控地方政府举债
记者 陈文文
近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明确将积极鼓励运用PPP(公共私营合作制)模式,严格规范运用BT等融资模式。今后,除了公共租赁住房、公路这两类政府性投资项目还允许以BT等融资建设模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外,其余政府性投资项目都以鼓励PPP等股权性融资建设模式为主。
《意见》出台也意味着,为了严控地方债风险,浙江将从债务融资走向股权性融资,栽好PPP这棵“迎客松”,念牢BT的“紧箍咒”。如何理解这种新变化及其可能产生的效应?记者采访了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专门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省发改委:浙江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城镇化快速推进的关键时期。一方面,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民间资本长期面临投资渠道受限的困境;另一方面,城镇化加剧了公共产品和服务供需矛盾,建设资金缺口突出。
《意见》主要体现两点思路:一是审慎稳妥运用BT等政府性债务融资建设模式,规范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二是积极鼓励运用PPP等股权性融资建设模式,加快公用基础设施等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
积极探索PPP等模式,有望解决浙江“融资平台债务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低”、“民间资本进入难”三大问题,实现政府融资、公共服务供给、民间资本准入的三方共赢。
记者:相较BT模式,PPP有何优势?
省发改委:PPP模式有着BT模式无可替代的优势,PPP更强调的是一种公私合作,目的在于发挥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在这种模式下各方往往会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从项目的论证阶段就能实现社会的广泛参与,不同于BT模式下只能在项目招投标阶段介入。
《意见》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和有实力的企业通过PPP融资建设模式投资我省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并明确规定“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积极先行开展PPP模式融资建设试点,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项目+物业”等综合开发模式。
鼓励PPP发展的另一面是严控BT模式。《意见》规定,要求采用BT等债务模式融资建设的,投资方当年的净资产不低于融资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投资方应具有1个以上的BT成功建设业绩,且无不良信用记录;投资方须在融资建设项目所在地设立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
记者: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务有哪些比较具体的规定?
省发改委:主要从BT等政府性债务融资建设模式的适用范围、投资方条件和决策程序三个方面。
首先,关于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审慎稳妥运用BT等政府性债务融资建设模式,除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政府性投资项目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BT等融资建设模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其次,关于投资方的条件。为选出优秀的投资方,《意见》规定投资方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并能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第三,《意见》明确规定“地方审批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拟实行BT等债务模式融资建设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评估核定债务风险。
记者:浙江有无尝试过PPP融资?
省发改委:浙江目前用PPP模式融资的项目有两个,杭州地铁1号线和温州幸福轨道。杭州地铁1号线是引入香港地铁公司作为合作伙伴,杭港地铁负责建设,香港地铁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此模式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并引进了先进管理经验。
正在建设中的温州幸福轨道是省内首个“真正意义”上按照PPP模式来融资建设的项目。在短短的一个半月时间内就完成15亿元的包括民资在内的资金募集,首创国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吸引民资参股建设的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