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建议
□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
住房为民生之要,是一项长期的民生工程。“十二五”期间,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深刻认识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改善投资创业环境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应尽之责。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既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又要切忌盲目建设,将有限的资源用在刀刃上,切实保障中低收入公民最基本的居住权利。
加强调查研究,落实“十二五”规划
落实好《浙江省“十二五”城镇住房保障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需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深入调研,摸清底数。采取普查或抽样调查等方式,科学统计全省城镇居民的住房现状,准确掌握城市中低收入和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情况,研究确定阶段性保障重点和方式、建设规模和目标任务。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要根据《规划》以及财力、人口结构和人口流动变化等情况,制定保障性住房年度项目计划。在分解计划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上下联系和沟通,在确保完成总量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根据当地居民的实际需求,适当调整项目类型,切忌“一刀切”。
以人为本,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建设布局,要尽可能选择市政设施较健全,教育、医疗、交通较便利的宜居地,并适当考虑政府财力与居民的承受能力,可实行“插花式建设”或无差别的“混建”模式,使保障性住房与商业楼盘布局融合在一起,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共享配套和服务,使困难群众真正享受到保障性住房建设带来的实惠。
大力发展公租房,分层分类按需保障
通过近些年的努力,我省已经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廉租房和经适房覆盖面以内的保障家庭比例呈逐年递减趋势。“十二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根据我省流动人口多、户籍人口保障程度较高等实际,除了继续保障新增低收入住房困难人群外,重点要发展公租房,建设以公租房为主体、多层次无缝隙广覆盖、规范运作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大学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逐步并轨建设,分类确定租金。为了充分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应逐步将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统筹为公租房,统一建设和管理,明确保障对象,并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的需求,分类、分级确定合理的租金水平,逐步实现公租房与廉租房的一体化。
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房。既为中低收入家庭和引进人才提供租售并举的经济适用房,政府又可以尽早回收投资成本。
探索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衔接与融合。如公租房承租者可通过成本价购买,转换成有限价格和产权的商品房,不再缴纳租金,但如果需要转让,则以购房价加利息由政府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
加快地方立法,确保有法可依
保障性住房与教育、医疗、就业、养老保障一样,均是我国社会保障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住房保障都通过国家立法予以规范。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制度、政策等还不够完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住房保障法》尚未出台前,我省应在原有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总结、整合和完善,加快研究制定《浙江省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条例》,以地方性法规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机制、供应机制、管理机制、准入机制、退出机制,其中包括建设标准和结构、保障对象和方式、租售标准、要素供给、税费优惠、管理机构、惩处办法,以及保障性住房调查统计制度、居住者相关信息动态跟踪公开制度与监督等内容,将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纳入法制化建设轨道,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引导社会参与,加强要素保障
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确保“土地等建房”。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政府储备供应制度,建立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与住房建设规划“同步编制、同时报批”机制,对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保尽保”,实现“地等房”。同时,要鼓励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开发区、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公租房,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宿舍建设用地,应适当放宽《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中关于“不得超过的7%”的要求;要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留用地,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公寓;鼓励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当地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
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随着大批保障性住房的开工建设,后期资金压力将会一年比一年大。为此,要尽快建立市场化融资平台,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贴息贷款、发行债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保险资金、社保资金、融资担保等措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采取政府回购、企业自建、商住配建、委托代建、BT、BOT等建设模式减轻政府财政投资压力和建设运行成本。
积极探索公积金制度向政策性住房开发的金融转换改革。鉴于目前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监督和保障性住房事权均由地方政府行使和管理的现状,可以组建省级政策性住房保障建设金融机构,为各级政府或各类开发商建设和供应保障性住房提供贷款支持。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保障性住房的融资问题,还可以促进现行公积金制度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营实体向政策性住宅保障金融机构转换,有利于提高公积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继续加大各级财政支持力度,尤其要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同时要确保土地出让金中按比例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到位,使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保持相对均衡。
加强监管服务,确保公平善用
保障性住房监管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社会有限资源的公平善用,关系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
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对申请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家庭的信用档案,应从申请之日起开始建立,到退租时结束,并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评定信用等级,在以后申购政策性住房时给予优先和优惠。
尽快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加快推进价格信息、收入信息、财产信息、纳税就业信息、信用信息等“五位一体”的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将分散在各部门的相关信息上传联网,通过网络实现保障性房源发布、资格公示、受理审批、审查监管等多项功能,使保障性住房公平善用,预防违法违规行为。
完善保障性住房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现状监控体系,提高核定工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断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现保障性住房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据了解,香港房屋管委会共有8421人,其中公务员7489人,完善的法律和强大的监管队伍,使香港保障性住房管理有条不紊,值得我省借鉴。
重视街道、社区管理机构建设。随着政策性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保障覆盖面扩大、保障群体增多,街道、社区承担的初审、申报等工作量将大大增加。因此要在街道、社区设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和办公设施,更好地发挥街道和社区的作用。
加强监督。进一步发挥人大、政协、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骗取、使用、强占保障性住房等行为进行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