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颁布实施将对我省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产生什么影响,笔者就此走访了浙江省审计厅副厅长、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会长王小龙。
笔者:省政府258号令颁布了《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请问此次《规定》出台的主要背景?
近年来,我省的内部审计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伴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内部审计环境在变化、实践在丰富、理论在创新,这就要求政府为内部审计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主动要求加强内部审计建设。从企业管理者的角度看,特别是民营企业,随着组织规模扩大,一旦内部管理出现缺失,将导致自身出现危机。如,“三鹿奶粉”事件就是内部控制不健全,导致奶源受染、后果严重的典型案例。另一方面,外部环境也呼唤内部审计不断进行创新与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使得内部审计在组织架构、审计理念与定位、审计技术与方法上都产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环境因素也呼唤内审发展需要新制度的支持与规范。
笔者:那么《规定》还考虑了哪些因素?
此次特别强调了规定的“先进性”、“务实性”和“全面性”。
先进性,就是在总结近年我省内部审计经验基础上,充分考虑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趋势;务实性,即从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出发,最大程度发挥内部审计应有作用;全面性,也就是既要保证按要求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规范开展工作,又要考虑我省民营企业、乡镇街道对内部审计的内在需求,提出了切合实际的规范内容。
笔者:与原来的《暂行规定》比,新颁布的《规定》主要有哪些突破?
《规定》主要有“五大突破”:
一是内部审计定位突破原有的监督和评价职能向咨询拓展。“咨询”是新增职能,指内部审计提供的顾问及其他的审计服务。这突破了目前国内对内部审计的定位,较好地与国际先进内审理念实现了接轨;
二是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浙江省民营经济发达,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总量大,急需通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自身管理,保障健康运行。这项突破极大地满足了我省现有经济结构对内审工作的需求;
三是设置内部审计组织形式的原则注重实事求是。有些组织由于经济、人才等条件制约无法设置专门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因此《规定》给出了以下形式:一是独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二是授权本单位的内设机构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三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者与社会审计机构合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这三种形式都可独立开展工作,都能得到理想的内审服务。
四是内部审计目标适时提升。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组织对内部审计提出更高要求。《规定》认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价的也是内部审计职责。这是内部审计提升自我价值的必然选择。
五是针对特点简化审计程序。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规定》对审计程序作了适当的简化,便于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灵活把握。
笔者:请您谈谈《规定》的出台给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带来哪些机遇和挑战?
《规定》出台,为我省健全完善内审机构、提高内审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利条件。如从制度层面提出强制性的要求,会使许多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从无到有”;同时,有助于加强内部审计职能研究,引导其有效转型,使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再上新台阶。当然,内部审计也面临着如何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严峻挑战。有为才能有位,我们将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内审工作,更好地应对挑战。
笔者:众所周知,浙江省审计厅具有指导全省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是否有专门的机构可以提供指导与服务?将采取哪些措施来宣传和落实《规定》?
浙江省审计厅一直以来十分重视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全省各级内部审计协会作为我省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社会团体,在各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职责。浙江省内部审计协会近年来正确履行“服务、管理、宣传、交流”的基本职能,为推进内部审计工作的转型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258号令是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将组织开展《规定》宣传月活动,进一步为全省内审工作营造良好环境;同时抓住这一良机,组织力量对省级资金规模大、下属单位多的部门、厅局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调研,对症下药以推动内审的发展;还考虑请处室结合审计业务,特别是在审计过程中,关注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内审制度建设和内审工作开展情况,并将其作为其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评价,进一步推动省政府令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贯彻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