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松阳国税在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与防伪税控系统比对过程中发现,当地某企业所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1栏的“税额”与税务机关填制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栏目的“税额”不符。通过进一步核查发现,其原因是该企业购进货物发生退货时,没有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国税机关提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更没有向销售方提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对此,销售方在收到退货后,为了开具红字发票就向当地国税机关申请,取得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向购货方出具了红字发票。购销双方如此操作,表面上看虽然不会直接影响增值税纳税申报,但会加大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审核的工作量,对购货方退货(进项增值税转出)情况难以进行及时监控,不利于增值税日常征管。
为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红字发票从事非法活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涉及到开具红字发票事项,都应当按规定程序向税务提出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及时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按规定开具或取得红字发票。
根据现行规定,当发生购销业务销售方开出销售发票后,应当由购买方向当地国税部门提出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并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转交销售方据以开具红字发票。
(胡海瑞 叶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