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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4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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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8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你问我答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进项税额计入原材料成本

  问:我公司部分进项税额因超过申报规定期限而不能抵扣,账面计入原材料成本,请问该等款项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上述有关支出、成本的内涵还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应该同购入的材料一同计入成本,在结转收入时同比结转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因此,贵公司因超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可以计入材料成本并在结转收入当期税前扣除。

  优惠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问:我公司属于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且在2009年度属于企业所得税减半期。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的有关规定,2009年应该按照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假如我企业在2009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请问2009年度能否在15%税率基础上减半征税?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参照上述规定,贵公司不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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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04 你问我答 2009-4-18 48256F32002924A6482575990024821B[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