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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0版:今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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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世纪遗产”:百年文化链条不容断裂
· 浙江人越来越关注
“年轻”的历史
· 遗产保护不可“厚古薄今”
从推土机下抢救“活着的遗产”
· 老房子·旧房子·新房子的困惑
从文化传承的高度看待百年文化遗产
· “二十世纪遗产”提出的国际背景
· 从革命文物到保护规划
“二十世纪遗产”观念正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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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从革命文物到保护规划
“二十世纪遗产”观念正形成共识

  虽然“二十世纪遗产”这个概念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名词,但其保护的观念其实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已形成。

  据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介绍,1956年起,它即以“革命文物”的名字进入保护范畴。1961年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中,将“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作为第一类别,共33处,其中绝大部分为二十世纪遗产,特别是建成仅4年的中苏友谊纪念碑(1957年)和建成仅3年的人民英雄纪念碑(1958年)也列入其中。

  二十世纪80年代以后,二十世纪遗产的范畴从革命文物逐渐向更广泛的内容扩展。1996年国务院在公布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时,采用了“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类别名称。在这一背景下,更多的二十世纪遗产列入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涉及二十世纪遗产题材的纪念馆、博物馆的建设也有了新的发展。除了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之类的革命题材外,行业博物馆如中国现代文学馆、专业博物馆如长春汽车博物馆也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集中保护和抢救了大批反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二十世纪实物资料。

  进入新的世纪,二十世纪遗产保护更是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张复合介绍说,2004年3月,建设部在《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认定“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一般是指从十九世纪中期至二十世纪50年代建设的,能够反映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文物系统当前正在进行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中,将近现代史上的重要遗址、代表性建筑和工业遗产等项目,列入重要内容。记者还注意到,在已经公布的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代表二十世纪文化、史实和文明内容的文化遗产,占近现代类型中的绝大多数。

  近年来,全国各地二十世纪遗产的保护逐渐进入工作视野。2002年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将立法保护的范围由单体建筑或建筑群扩展至历史文化风貌区;列入保护的优秀历史建筑时间标准,也由原规定的“1949年以前”,扩展至“建成使用30年以上”的建筑;

  2005年3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时,去掉了“历史建筑”中的“历史”二字。这一举措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上,与以往相比出现了重大变化,即强调今后对文物建筑的保护,将主要考虑其本身的价值,而不仅仅凭它的建筑年代;

  2005年,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保护条例》规定:“所称的重要近现代建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1840年以后建成的,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存在50年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同年,100多处承载着成都历史文化的近现代建筑首次被纳入保护范围。以政府法规形式出台的《成都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建立起了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评价保护体系。根据规划,成都市30年以上的优秀建筑都被纳入了保护范围……

  从“革命文物”、“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到“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名称的变化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二十世纪遗产保护工作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从各种题材的专题博物馆、纪念馆到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二十世纪遗产的保护正由个别行为变成共识,并一步步地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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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5 浙江日报000102008-05-050002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