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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9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理顺“古生物化石管理体制”
必须建立一个超越部门利益的国家管理机构,并在各级政府中建立相应的专门分支机构,才能切实保护好化石
  古化石专家、北京自然博物馆展览部主任王文利说,我国是化石大国,储备有大量的珍稀古动物化石,这对研究古动物和研究地质运动有很大的帮助。

  然而,据海关有关人士介绍,目前所发现的古生物化石走私情况不过是冰山一角,古生物化石的走私出境已成气候,潜在的国际市场已经形成。仅流失到美国的中国“真”孔子鸟化石就有100多件。

  但是,古生物化石的法律地位仍十分含糊,目前司法中对走私古生物化石的行为都以“走私文物罪”加以定罪量刑,但化石不是文物这一“致命伤”,使这类走私行为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

  很多与会的专家、学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靠《三明宣言》来保护化石远远不够。高星认为,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他说,目前国家法律层面关于化石保护的规定,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有短短一句话: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可是“科学价值”应该如何判断,由谁判断,没有详细说明,与哪些级别的文物“一样”、怎样受“国家保护”也规定不详。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必须在法律上予以明确的问题。首先,化石的归属界定不清。化石是该归出土地点所在的政府管理部门所有,还是该归发掘单位所有,这也是双方经常起争执的原因之一。第二,什么样的化石可以流通界定不清。第三,盗掘、走私、贩卖化石的量刑模糊。

  许多专家认为,国土资源部虽然出台了《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但《办法》更着重规范流通领域。而各地先后出台的地方保护条例,也缺乏权威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专家们一致认为,出台《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及其细则势在必行。

  同时,整合并理顺古生物化石管理体制也必须提到议事日程。高星介绍说,按照目前的规定,古老的生物化石归国土资源部管理,而第四纪的古人类、古脊椎动物化石归国家文物局管理。可目前的科学进展已经把古人类的活动远远推进到第四纪以前,导致管理出现了矛盾,而且这种分头管理对科学研究也有影响。

  “生物进化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这样分隔开,不利于科学研究的开展。”高星认为,必须建立一个超越部门利益的国家管理机构,并在各级政府中建立相应的专门分支机构,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好化石。

  不过高星承认,一部法律的出台和完善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特别是化石保护还属于新课题,国外也无先例可循。有专家提议说,在目前的情况下,最紧迫的任务就是尽快成立一个由专家组成的第三方鉴定小组或权威鉴定部门,规定所有出土化石必须经过专家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才能进入流通领域。

  高星说:“中国得天独厚的环境保存了大量古生物化石,使中国成为世界古生物研究的热点地区。但是如果任由目前的状况继续发展下去,可能十几年之后,我们就没有什么有价值的化石可保护了!”

  (本报综合《光明日报》、新华社、《北京晨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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