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有关古生物化石管理的重要规章。200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国土资源部起草并充分采纳各方面意见制定。
《办法》规定,对古生物化石和古生物化石产地实行并重保护,建立了专家评审与事后备案相结合的古生物化石的采掘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了科学研究、教学和科学普及的需要,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内采掘古生物化石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采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外采掘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同时要求其在采掘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采掘获得的全部古生物化石清单报采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办法》还设立了古生物化石的重点保护制度,规定因科学研究、教学、科普展览等,须将古生物化石运送出境的,必须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