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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6版:文教科卫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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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妥善解决200万中小学生和 婴幼儿医疗保障的重要举措
上海实施少儿学生 基本医保办法
  解放日报供本报专稿 《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自9月1日起试行。《办法》对上海市近200万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医疗保障实施全覆盖,并着重解决少儿、学生在患有如白血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时的家庭负担。

  《办法》具体保障对象为,具有上海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年龄在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的在册学生,以及按政策规定可以适用的其他人员。

  据了解,少儿学生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制度设立专项保障资金,由政府负责筹措。保障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疗化疗、肾移植前透析治疗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专科门诊(简称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保障基金支付50%。

  新办法明确,保障对象享受少儿学生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家属劳保、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待遇,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仍按原各项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随着近几年上海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推进,建立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大,尤其是在职工家属劳保医疗制度逐渐淡化的背景下,部分家庭生活困难日益突出,有的家庭本来平安无事,往往由于孩子突发大病,家庭经济陡生风险,乃至危及未来生活。这次出台的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可望很大程度上改变“一子有恙,全家拖累”的境况,使广大市民和家庭增强了抗风险能力,多一份安全感,可说是一项真正利民惠民的好政策。

  上海这次出台的少儿学生医保制度,充分体现全面覆盖、城乡统筹、保障大病、有效衔接的要求,即:坚持以人为本,将本市户籍的所有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全部纳入覆盖范畴;坚持社会公平,突破医疗保障制度城乡二元结构状态;坚持突出重点,将住院和门诊大病作为保障内容;坚持功能互补,确保现行各项制度的机制联动。比如,不但包括0至18岁的上海市民的子女,还涵盖了郊区农家孩子和18岁以上的三校生。同时,按照“保基本,帮互助”、“管大病,放门诊”的思路,有效统筹社会资源,可以基本缓解少儿、学生大病发生后家庭困难突出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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