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沈阳市教育局的要求,新学期开学前,中小学教师交流人数要达到市编办核定的专任教师编制数额的15%以上,在“大学区”内开展实质性的教师交流,教师交流面覆盖到区域内所有学校;每所学校起始年级配备的交流教师达到50%以上,确保各学校起始年级的教师配备,在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及骨干教师数量方面达到基本均衡。教师交流情况在学区划分前向全社会公布。对符合交流条件拒不交流的教师一律按待聘人员处理。
沈阳市教育局还明确规定,实行区域教师结构工资标准化,使同一级别、同一水平的教师无论在任何学校工作,其结构工资、待遇基本相同。
从2007年起,沈阳市规定,凡晋升上一级专业职务的教师必须具备异校交流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评选特级教师以及市以上先进教师,必须具有异校交流经历;其他层级的评优评先,也要在同等条件下,把交流经历作为优先考虑的依据。
让教师、校长流动起来,推进教育均衡化发展。对此,沈阳市教育局局长李梦玲说:“人们对教育的不满,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教育的不均衡,尤其是优质教育资源的缺乏,好学校少,好老师少。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好办法就是校长、教师交流制,让教师流动起来,好学校的老师也到其他学校教书。”
据了解,沈阳市教师交流的目标是:经过3至6年的滚动,力争中小学教师资源基本实现均衡配置。
在沈阳市教育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干部教师交流工作的意见》中指出,推进中小学干部教师交流工作,要遵循“政策引导、区县(市)统筹、因地制宜、城乡互动”的原则,将推进交流与核岗定员相结合、调整充实与培训提高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促进教师队伍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由优质学校向改革学校、由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流动。
教师交流的比例为:从2006年起到2008年,以区县(市)为单位计算,符合交流条件的校长实际交流50%以上,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实际交流30%以上。改革实验区交流幅度要大,每学年校长要交流25%以上,教师要交流1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