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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1版:理论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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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国外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借鉴
冯 兰 沈小红 秦明春
  在农业发展日趋市场化、国际化的今天,加强农民间的合作,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对于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农民合作组织在国外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因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类型,根据它们的显著特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专业合作社。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专业性强,即以某一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成合作社,如奶牛合作社、小麦合作社,或销售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等。合作社一般规模都比较大,本身就是经济实体。为形成规模优势,保障合作社利益,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或合作逐步增强,已涉及农业产、供、销、信贷、保险和社会服务等各个环节,不仅大多数农户和农业企业进入了不同类型的合作社,许多城镇居民也加入了合作社,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合作社体系。如法国农村合作经济包括农业互助组织、农业合作社和信贷合作三方面。法国的农业合作社主要指流通、服务和生产领域的合作社。法国流通领域的合作社在农村合作经济里占有主要地位,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减少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民素质,实现农业现代化,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等起着巨大作用。德国合作社基本上都是在国际合作社原则基础上组建和运行的,为了更好地为成员提供服务,维护成员的利益,合作社都建有区域合作社联盟和全国合作社联盟。

  以日本为代表的综合性合作社。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特征是以综合性为主,日本、韩国、印度、泰国以及我国的台湾所建的合作社都属于这一类型。在日本有综合性农协,根据社员的需要开展多种多样的服务,主要有农产品销售服务、信用服务等。日本农协是半官半民的组织,它既是农民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自发建立的群众机构,又是日本政府借以推行农业政策的中介机构。日本农协的组织体系分为三个部分:农协的全国性组织、农协的县级组织和基层农协。基层农协分为以农户为服务对象的综合农协和以特定农业生产者为服务对象的专业农协。日本农协的县级组织主要包括县级农协中央会、县级供销联合会、县级保险联合会、县合作信贷联合会、县级专业农协联合会等组织。各种县级联合会是基层农协通过入股方式而联合组成的组织,它们又联合成立县级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日本农协的中央级组织由基层农协和县级联合会入股组成,它与县级组织基本上保持了对应关系。

  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跨区域合作社。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跨区域合作与联合,以共同销售为主。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中,销售合作社的历史最长,数量多,规模大,在牛奶、水果、蔬菜等领域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涌现了不少国际驰名品牌,在农业中的作用也最重要。销售合作社经销的农产品几乎覆盖所有的农产品品种。但大多数销售合作社一般只经营一种农产品,经销两种或两种以上农产品的合作社为数极少。销售合作社并不仅仅从事销售,许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涉及到农产品的收购、运输、储藏、检验、分级、加工、包装以及最终产品的销售等多个环节。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其运作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使用权拥有原则,即拥有所有权的人必须享用合作社的服务;二是使用者控制原则,合作社实行企业化运作,由全体成员民主管理和控制,在管理活动中,所有成员都只有一票的权利,人人平等;三是谁光顾谁得利原则,也就是合作社赚的钱,要根据会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来返还给会员。

  农民合作组织的建立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创办,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进入与退出自由;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运行机制,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对内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国外农民合作组织还具有管理现代化、制度紧密化、服务专业化、政府支持的体系化和经营的规模化、一体化、跨国化等特点。

  我国农村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建立农民合作组织必须立足于我国农村的现状。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经历了长久的历程,创造了丰富的成果和经验,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创造性地推动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我们要重视对农村原有集体合作经济的改造和完善,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前提条件,发展农民合作组织需要政府的支持和立法保护,这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维护农民的利益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立和存在的根本目的。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这个目的能否得到充分体现,关键在于合作经济组织是否以服务入社农民,满足其经济和社会需要为宗旨。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不仅仅是提供技术、信息和产品销售服务,更重要的是要开展深加工领域的合作,让农民的产品获得增值,让农民充分享受产后环节带来的巨大利润,提高合作组织和农户的整体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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