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近来,在国内一些地方,有关“商业秘密”引发的劳动纠纷时有发生。劳动保障部门为此指出,企业强迫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甚至作出“不签协议就下岗”的内部规定,是违法行为。
前不久,上海一家企业的高级工程师老黄被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写明:“乙方应为甲方保守技术、生产、经营秘密,在离开企业之日起3年内,不得到与甲方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若违约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家企业还规定,全厂所有技术人员都必须签订这份协议,“谁不签协议谁就下岗”。
据悉,上述情况并非个别现象。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就此指出,企业如此要求劳动者签订这种协议,是无效的。一方面,它是出于企业强制而非双方自愿;另一方面,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作出竞业限制时,必须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没有约定这方面的内容,就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协议。
竞业限制,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以防止企业技术被泄露或被竞争对手获取。根据规定,竞业限制是有前提条件的,它在保护企业利益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工人的利益,企业不能强迫劳动者签订由企业单方拟定的“霸王协议”,那种“不签协议就下岗”的规定是违法的。
劳动保障部门指出,竞业限制协议只有具备必要的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这些基本条件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办法等内容。劳动者尤其要留意,竞业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同时,补偿费应当明确数额、计算方式、支付方式并应实际支付,企业未能实际支付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