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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环保公众参与的 五个方面
· 把“圆明园经验”制度化
· “环评风暴”:为公众参与立法
· 靠环境知情增加治污效力
· 无标题
· 公众环保不能“光说不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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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靠环境知情增加治污效力
  2006年新春伊始,国家环保总局就宣布,将对石化类项目进行大规模环境风险排查。与这一重大行动相对应,通报中提到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更引起了人们的关心。因为,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本身可以成为一种环境管理的强有力手段。

  1984年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博帕尔的杀虫剂工厂发生毒气泄漏,造成数千人死亡,两年后该公司在美国本土的工厂也发生了剧毒化学品泄漏。在公众压力下,美国国会在1986年针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商颁布了《紧急规划和社区知情权法》。这个法律没有对排放物本身的浓度或总量作出进一步规定,而是创造性地将重点放在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上。

  在提出建立应急系统的同时,该法首次要求企业每年报告其向环境排放的几百种有毒有害物质。而这些排放数据不仅应该提供给当地政府,也应当向社会公布。

  依据该法,美国在1988年发布了第一份《有毒物质排放清单》,显示上一年中约70亿磅有毒污染物被企业释放到大气、水体和土壤中。此后媒体和环境组织利用这些公开的环境信息,对最大的污染企业和最严重的污染地区进行曝光。

  污染大户们很快感受到了巨大的公众压力。为消除负面影响,一些企业开始采取措施,削减有毒物质的释放,以求改进他们在污染名录上的排名。例如,孟山都公司就在1988年承诺对其污染排放作出90%的削减。同时《排放清单》成为国会立法的重要依据,国会在修订环境条例时,依据《清单》提供的信息,将重要的污染纳入监管范围。而环保部门也根据相关信息,更有针对性地对污染大户进行监管,加大了污染者的成本。一些污染大户的股票开始遭到抛售,理由是高污染企业效率较低。从实行有毒有害物质公告制度至今,美国此类物质的排放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公众参与是解决中国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是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前提。环境信息披露也将使环保工作思维从“事后补救”向“事前警惕”转换。

  为此,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要在开始进行环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相关信息;在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项目,还要通过公共媒体等方式,向公众公告有关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信息;听证会公众代表不少于15人;环评报告要附公众意见等。

  潘岳说:“松花江事件充分说明,在环境安全高风险、环境事件高频发阶段,现有的环境应急处理措施已不能完全应对。只有让潜在的环境风险在事前得到充分有效的关注,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事故的发生频率。”

  (本报综合《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国青年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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