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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9版:财税之窗

  读者朋友,如果您有税收方面的疑问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至taxask@163.com,或致函:杭州市体育场路178号浙江日报服务专刊部财税之窗收,邮编:31003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可供分配利润是否缴税

  问: 2007年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经过2008年五月份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我公司最终调整确定可供分配的利润,并在2009年将上述调整后的可供分配利润汇出分配给外国投资者。请问上述2007年形成、2009年汇出的可供分配利润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如果贵公司确属是2007年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2009年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购灭火器可抵税

  问:我公司一建筑物已经有专门的消防设施,但是由于生产设备使用了易燃的化学物质,为了降低火灾风险,专门为机器设备配置了灭火器,请问灭火器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灭火器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46”的公安消防设备。因此,贵公司购进的灭火器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本期解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9 2009-12-25 48256F32002924A648257696001AAD75[B1-顾志鹏] 2 2009年12月2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