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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财税之窗

购进货物因自然灾害损失可抵税

  8月,台风肆虐,建德乾谭、钦堂地区的一场强降雨,让乾潭某家纺厂的老总闹心不已。仓库进了水,百万余元的家纺原材料全都报了废。望着一包包湿淋淋的原材料,身边的会计提醒到,这些材料购进当期都已抵扣了增值税,按照自己对税法的理解,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正常损失范围,不能抵扣销项税,要作进项转出处理。这么一来,眼睁睁又多了十几万元的损失。

  老总正烦恼时,正巧遇上了走访受灾企业的建德国税局干部。国税干部的一番税法解释,让该老总解开了心中的隐忧。

  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在第十条列举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五个项目,其中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对于“非正常损失”的判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修订了原《实施细则》中“非正常损失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正常损失。”的说法,也就是说,该家纺厂因自然灾害带来的材料损失不再属于非正常损失范围,允许抵扣增值税,也就免去了进项转出的损失和麻烦。

  同时,税务机关也提醒广大纳税人,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所以企业在遭受损失后应及时对有关财产损失向所属税务机关进行报损,避免其他不必要的损失。(张珂 唐久康)


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购进货物因自然灾害损失可抵税 2009-09-18 48256F32002924A64825762D0032A007[B1-顾志鹏] 2 2009年09月1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