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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创新浙江·金专刊

我省“残保金”
按年一次性缴纳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发布联合公告,从2020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缴费次数由目前的按月缴纳调整为按年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9月征期。这是继落实免征小微企业残保金、调整降低残保金征收标准等降费减负举措后,我省推进缴费便利化改革的又一项减负举措。

  残保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残保金缴费次数调整为按年一次性缴纳,可有效减少缴费次数,缩短缴费时间,减轻缴费人的缴费负担。这一举措有利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正式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当年10月25日,省政府召开“最多跑一次”改革例会,会议专门强调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改革,着力打造税收营商环境最优省。纳税(缴费)次数和纳税(缴费)时间是税收营商环境评价的主要指标。因此,减少残保金缴费次数,从按月申报缴纳调整为按年一次性申报缴纳,可以直接减少残保金缴费次数,缩短缴费时间,降低缴费人缴费负担,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同时,残保金缴费次数,调整为每年9月征期一次性缴纳,又可以延缓缴费人的资金占用,降低缴费人的资金成本。 (沈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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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年一次性缴纳
2020-01-22 浙江日报2020-01-2200006 2 2020年01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