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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观点

决战剿劣的法治保障

  在全省践行“五水共治”重大决策三年之后,2017年浙江水污染治理向纵深进一步推进,迎来了治理的升级版,即全面剿灭劣Ⅴ类水。之所以将剿灭劣Ⅴ类水称为水污染治理的升级版,是因为经过三年“五水共治”后所剩劣Ⅴ类水都是属于整治难度大的河道。此时,河道本身并不再是治理的关键,剿灭劣Ⅴ类水需要有效破解河道之外的根本性问题,升级治理亟需法治的进一步完善。

  立法引领。浙江在水污染治理实践中积累了不少先进的制度和成功的经验,当前更为紧迫的并不是出台各项新的制度,而是要将前期成熟有效的制度上升为法,用法来规范后续常态化的治理及治理效果的维持。比如,通过将水污染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的河长制,是近年来浙江污水治理一项有效的制度,但实践中也显现其缺陷,如行政权威与法定职权脱节、有责任无权力等。如何全面深化河长制实施,回应实践的问题,就有了以立法来补充完善河长工作体制机制的现实需要。目前,《浙江省实施河长制若干规定(草案)》正在审议过程之中。

  执法落实。劣Ⅴ类水剿灭战是浙江省委、省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而决策的实施以及目标的实现,需要将决策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截”与“治”两个环节,细化分解到基层常态化的行政执法之中。“截”,在管网建设相对完善的当前,基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监管重心更多放在解决最后一米或各类工程建设中管网维护与衔接问题。“治”,经济发展模式是水污染难解决的主要症结,温州剿灭劣Ⅴ类水需借助“大拆大整”行动,以城中村改造、违法建筑拆除以及四无企业整治为依托,从而消除水体污染的根源。无论是日常监管,还是改、拆、治,都需落实在依法行政之中,对违法行为最有威慑力的是违法必究的严格执法状态。

  司法保障。浙江省司法机关于近期相继出台司法保障性意见,为剿灭劣Ⅴ类水行动的有序推进提供相应司法保障。从个案而言,最有效的司法保障便是涉水污染、水治理的每一个案件都得到公正审理,通过依法裁判保护合法权利,追究违法者破坏水环境的法律责任。

  全民参与。社会治理要探索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过程。劣Ⅴ类水剿灭战不能仅依靠政府。水污染治理受益者是社会公众,只有激发他们参与到行动中来,才能为全面剿灭劣Ⅴ类水奠定坚实基础。一方面,要让公众参与相关治理措施的制定,集思广益,发挥公众主体地位,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另一方面,水污染治理应保持过程开放的治理模式,充分利用民间人士、社会组织、民营资本,引导和运用民企、民间资本参与污水治理,合力治水,最大限度地集聚治水力量。

  【作者为温州市委党校政法与统战理论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浙江日报 观点 00005 决战剿劣的法治保障 2017-04-21 3488304 2 2017年04月2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