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浙江特色地方立法之路
王祺国
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前列,必然要求法律领域同步跟进。保证地方性立法,不仅仅是改革成果走在前列的固定,而且成为促进改革举措走在前列的保证。
走浙江特色地方立法之路
王祺国
近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战略的深度推进,我省地方性立法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立足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和特点,在创业创新、“两富”“两美”、生态环境、民生领域、社会管理等方面不断完善地方性法规体系,已经在法治建设方面迈出了可喜步伐,打下了扎实基础。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立法是法治的先行,对建设法治体系具有引领和推动作用。在庞大的法律体系中,地方性法规居于基础性、试验性、补充性地位。在通过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保证立法质量的同时,我省地方性立法要走在前列的基本落脚点就是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充分体现浙江特色。
一是立法更加注重前瞻性,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遵循。“重大改革必须依法有据”,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特征。我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必然在金融、互联网产业、知识产权、产业转型升级、农村土地流转等方面在全国先行先试。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前列,必然要求法律领域同步跟进,甚至先走一步,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保证地方性立法不仅仅是改革成果走在前列的固定,而且成为促进改革举措走在前列的保证。这一点,是对法律滞后于现实的传统理念的突破,对我省加速地方性立法的步伐具有引领意义。
二是立法更加注重有效性,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规矩。“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法律的生命和价值取决于立法的质量。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是立法质量的基本保证。坚持人大立法主导作用与人民主体作用相结合,广泛开辟多形式、宽领域吸纳社会营养、专业素养的开门立法路径。在设区市地方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后,更加应当注意避免过去一些因利益驱动出现的部门立法、地方立法等弊端,注重全局、协同,走优质高效立法之路,保证立法为人民所普遍执行。
三是立法更加注重特殊性,为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提供支持。我省地方立法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与省委的重大战略决策相呼应,如“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都有地方性法规的有力支持。从发展阶段讲,浙江的产业转型与社会转型多方面领先于全国,我们应当在成熟政策、试点样本的基础上,配套立法上更加“严”一些,如生态环境土地资源保护上;更加早一些,如“互联网+”的相应产业保护上;更加先一些,如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外来人口服务管理上。今年9月,G20峰会将在杭州召开,这是对我省社会治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一次大考,应以此为契机,推进社会领域治理体系的法治化进程。
【作者系省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