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几个主要特点
于世忠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以中央全会的形式专题讨论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还是第一次,具有划时代和里程碑的意义,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的结合。《决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同时,为了注重法治建设的实效,提出了依法治国要以中国特色贯穿于始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等,既有理想追求,同时又考虑了中国国情,是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相结合,这种结合必定会改变人们社会生活的观念和态度。
规范制定与有效执行的结合。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不是停留在方略上,而是重视能够实际操作,举措明确清晰,责任到位,执行力度大。例如,在推进依宪治国上,为使国人有宪法的权威意识,决定每年的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使纪念活动常态化;建立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要宣誓效忠于宪法的制度,使人们牢记宪法;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独立司法,决定设立巡回法院制度和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的登记与问责制度等。
法治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决定》反映了法治的普遍性,同时根据国情,我国的法治建设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那就是法治建设必须在党的领导之下。由于利益集团的干预以及政出多门的影响,致使立法质量不高,加上人们走法治之路的自觉性不强,为了统一协调立法,就必须有权威式的推动和引领,我们党责无旁贷担负起这个历史重任,一旦形成法律,必会带头守法。
【作者为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