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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经济·投资

规避限购用他人名义购房

投机不成“蚀把米”

  本报讯 最近几天,宁波北仑区法院连续开庭了4个案子,原告都是王某,起诉的要求也一致:她几年前为了躲避限购令,登记在别人名下有30多套房子,要求法院判决这些房子归她所有。但是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请求。这是房地产调控以来我省判决的首批因为规避限购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的案件。

  王某原来在镇海经营一家服装店。2007年,她从朋友处得知房产行业市场前景好,于是萌生了“借钱买房、炒房赚钱”的想法。

  为了规避限贷政策,王某想方设法向亲戚、朋友、同事借钱买房,又将房子都登记在他们名下。当时约定,房子首付和按揭都由王某付,房子涨价出售后的收益也主要由王某收取。王某就这样以实际出资人的方式在镇海和北仑购买了30余套房子。

  之后,因为资金链断裂,王某无法按时偿还借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司法机关羁押,并于去年底锒铛入狱。服刑期间,她听说一个同事将小港的一套房子出售,遂向北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确认其中4个人归还她的房屋所有权。

  没想到,这4个人中只有王某店里的员工许某承认是购房的“人头”,一人无法联系,另外两人则都声称这些房子是他们自己购买,和王某无关。

  在这4起已经审结的案子中,法院判决一致:王某不能拥有这些房子的所有权,这些房子的登记人是谁,房子就属于谁。“为维护购买人的合法权益,房产还是应当登记在购买人名下,为了规避政策而采取钻法律空子的行为是要不得的,只会害了自己。”审理此案的北仑法院宋法官说。


浙江日报 经济·投资 00011 投机不成“蚀把米” 2011-12-02 2240064 2 2011年12月0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