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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9版:政治纵深·法治

常回家看看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拟规定,“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空巢老人”。民政部官员表示,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诉诸法律,法院要受理。这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

  事实上,这不是第一次立法规定要“常回家看看”。早在2008年,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就明确规定,赡养人要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这两者发出同样的信号:对父母亲,不但要尽物质赡养的孝,也要尽精神赡养的孝。

  对父母尽孝道,是人之本分。乌鸦尚知反哺,但现实中,有的人不知感恩和回报,对父母的冷暖饥饱置之不理;有的人尽管能给父母赡养费,却不愿多与父母说几句话,使老人得不到精神慰藉。由微知著,一个人对亲生父母亲尚且如此,对国家、对社会如何,可想而知。

  由此可见,《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修改,确实很有必要。对传统的道德美德,在法律条文中明示,进行鼓励、弘扬,可以使更多的人受到熏陶,更自觉地践行。

  当然,仅在法律上作规定,还远远不够。毕竟没有几个父母,会因子女不“常回家看看”而对簿公堂,即使真上法庭,也是他们在身心饱受煎熬下的无奈选择。

  更何况,即使法院真的强制子女回家,那些子女只会心不甘、情不愿,结果就很有可能会变成:老人非但没得到慰藉,与子女的亲情隔阂反而加剧,甚至公开化。

  因此,笔者赞同通过法律条文鼓励“精神赡养”,营造“常回家看看”成为一种社会风气。同时,更希望每个人都能在现代社会的工作生活压力下,根据实际情况找到适合自己的尽孝方式,使“常回家看看”的这个“常”,真正成为一种发自内心的自觉,一种亲情沟通的温暖,而不是一种负担。


浙江日报 政治纵深·法治 00019 常回家看看 2011-01-13 nw.D1000FFN_20110113_7-00019 2 2011年01月1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