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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财税之窗

外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应补缴已减免税款

  近日,海宁市国税局顺利追缴了所辖某中外合资企业已享受减免的所得税税款398.96万元。该企业属化工行业,实际生产经营自2001年8月起,企业从2004年开始获利,经批准,自2004年至2008年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今年6月,海宁国税局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该企业主要生产项目已终止经营,实际经营期限未到十年,对其作出补缴已减免税款的决定。

  原来,该企业试图通过拖延清算期,以满足税收政策上的十年经营期来规避补缴已减免的税收,而且由于企业终止生产经营是当地政府“节能减排、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政策需要,有关政府部门也出面协调,希望国税部门免予补缴已减免的税款。但国税部门在调查中发现,企业已进入实质性的清算阶段,厂房、机器设备已进入处置阶段,生产工人已给予清退补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已终止,企业实际已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其实际经营期限不足十年,应补缴已减免的所得税。国税部门通过多次协调和多方税收政策宣传沟通,终于将税款顺利入库。

  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务机关提醒已获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的外资企业纳税人,如果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终止,经营期不足十年,应主动补缴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企业已享受的减免税优惠。

  (朱剑诚 朱丽芳)


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外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应补缴已减免税款 2009-12-11 48256F32002924A64825767E00304174[B1-顾志鹏] 2 2009年12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