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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财税之窗

纳税人十四项权利十项义务首次明确

省国税局打造三大服务平台

  纳税人究竟拥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发布公告的形式,明确列举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14项权利与10项义务。

  税收理念向以服务为主转变

  省国税局纳税服务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明确纳税人的权利,体现了税收工作理念以执法监督打击为主向以服务为主转变,以强制管理为中心向以服务为中心转变;体现了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对纳税人而言,既有权利,又有义务;对税务机关而言,既要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又要帮助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在税收征管中,更要时刻防范损害纳税人权益的行为。

  据悉,14项权利包括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14项权利的第1项就是知情权,《公告》规定:您(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下同)有权向我们(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下同)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此外,《公告》还明确纳税人10项义务,内容包括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打造好三大服务平台

  早在2008年7月,税务总局就成立了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到今年底,我省各级国税机关都将成立相应的部门服务纳税人。据悉,优化纳税服务,就是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打造网站(网上办事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厅、12366服务热线三大服务平台,依法保障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内容包括6个方面: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信用管理和社会协作。

  近年来,省国税局以管理创新为载体不断推进服务创新,并对优秀项目进行总结推广,形成了工作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着眼于优化纳税服务,杭州市国税局大力精简办税流程,减少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限,推行集中审核审批,强化执法风险预警管理,取得了减负增效、机关效能大提速的明显成效;嘉兴市国税局在“同城通办”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通办的业务范围和行政区域,实现了市地范围内的“全市通办”;萧山区国税局把纳税服务的标准化和个性化有机地结合起来,规范而富有特色,服务项目的设计独具匠心,处处方便纳税人。

  有税务专家表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潮流,许多国家将提高为纳税人服务水平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究其原因,现代税收体制如果要实现高效运行,很大程度上需要纳税人的配合,同时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也决定了税务机构对纳税人态度的转变。

  记者 顾志鹏 通讯员 陶清华


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1 省国税局打造三大服务平台 2009-12-11 48256F32002924A6482576870006ABD8[B1-顾志鹏] 2 2009年12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