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保护区内贝藻类及其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保护区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四、第三十条修改为:“拒绝、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删去第三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