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乌溪江环境保护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修改为:“在乌溪江流域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乌溪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依法制定严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措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