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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预防职务犯罪职责
推进我省惩防体系建设

——记《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颁布三周年
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11月30日,是我省反腐败斗争的历史进程中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下称《条例》),标志着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此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三年来,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基层组织,认真按照省委反腐倡廉工作的统一部署,贯彻落实《条例》规定的预防职责,积极探索、锐意创新,全面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开创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局面。适值全省开展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之际,仅以此版文章纪念《条例》颁布三周年。

  反腐倡廉的时代强音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是浙江大地发生沧桑巨变的三十年。在历届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浙江从一个资源小省一跃成为经济强省。今天的浙江无疑是一块充满希望的田野,处处洋溢着生机与活力,经济蓬勃发展,生活日新月异。浙江已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取得辉煌业绩的生动写照。然而,在经济社会建设取得巨大成就面前,党中央始终把加强执政党自身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坚定不移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并告诫全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将“反腐倡廉”作为加强党的建设,提高执政能力,不断推进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来抓。

  进入新世纪,党的“十六大”在总结反腐败经验基础上,提出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作出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决策和部署。牢记中央“浙江要走在前列”的嘱托,浙江省委坚决贯彻中央的决策和部署,认真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大力推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快“法治浙江”建设步伐,积极推动依法反腐进程。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职务犯罪预防立法于2005年被纳入了《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之中,2006年被省人大常委会列为重点立法项目,并在认真积极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几经讨论、修改,集思广益,一部既集中反映近年来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和成果,又着眼建立健全具有浙江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地方性法规诞生了。

  作为依法治国方略在我省反腐败工作领域的具体实践,《条例》的颁布和实施高扬了反腐倡廉的旗帜,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全省人民的意志。《条例》坚持党领导反腐败的工作体制机制,科学总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践经验,并经法定程序把党的政策、政府的主张、人民的期盼变为地方性法规,适应了依法治国的时代潮流,是我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条例》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成为了我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法制保障;《条例》以《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为指导,首次就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执法主体、职责措施、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我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抓手。人们从中看到了省委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坚强决心,战斗在反腐第一线的同志从中汲取了战胜腐败的智慧和力量,肩负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相关部门从中明确了自己的责任和使命。

  作用广泛,意义深远。《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法治浙江”建设、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缩影,展现了我省反腐倡廉工作正融入法治的轨道,奏响时代的强音!

  依法预防的行动指南

  有法可依,是实行“依法治国”、加强“法治浙江”建设的必要前提。立足党的廉政事业的高度,《条例》坚持省委“惩防体系实施意见”提出的“整体构建、行业构建、专项构建、联合构建和科技促建”的工作思路,以清晰的脉络对我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为各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构画出了职责分工明确、法律责任严明、保障措施有力的“操作路线图”,揭开了“预防职务犯罪”的神秘面纱,让广大干部群众感受到了预防职务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重温《条例》可以发现,其核心是鲜明地指出了职务犯罪预防必须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确定了预防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明确预防工作列入领导干部的年度工作考核,从而以法规的形式落实了责任主体,保障了预防工作的全面开展。本部门本单位对内部业务运作模式比较熟悉,坚持内部预防为主,使预防工作的主体得以归位,有利于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减少制度漏洞,实现制度预防。同时,为推动有关部门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条例》赋予了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工作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负有查处职务违法违纪的职责,在掌握职务犯罪发生现状与规律上有相对优势,可以结合执纪执法情况,针对性地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开展预防工作。这种内部预防为主,专门预防指导的格局,整合了预防资源,实现了优势互补。《条例》还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不难看出,这种“三位一体”的布局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分工负责”得到了充分体现,有助于推动预防工作的全面开展。为保证“分工负责”工作的顺利开展,《条例》还明确了各方履行职责所享受的权利、可运用的措施和不正确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首次提出了必须保障预防职务犯罪专项资金到位的要求,从而做到了责任明确,制衡有方,保障有力。

  紧扣工作实践是《条例》的又一特点。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是我省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一大首创,并为全国所推广。《条例》确立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随着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在所有领域开展查询的工作部署,这一制度对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为克服预防实践中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监督、指导缺乏权威的问题,《条例》明确“不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造成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无疑大大增强了专门机关监督、指导预防工作的权威性。

  ——如何有效调动群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是《条例》关注的又一重点。为此,《条例》不仅做出了“控告、举报属实、有功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的鼓励性规定,而且做出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等多条保护性的规定,这为我省民众积极参与反腐败提供了法制保障。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最大限度地让公务信息、公务活动公开,《条例》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国有单位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还赋予了新闻媒体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遏制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事关基层的和谐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此,《条例》把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也纳入了调整的范畴。

  ……

  坚持立足实践的导向,极大地增强了《条例》的生命力。实践证明,这是一部符合浙江实际的好条例。它澄清了社会各界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模糊认识,夯实了预防工作的群众基础,促进了社会共同参与预防工作机制的形成,有效地推动了我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令人鼓舞的创新实践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三年来,在各级党委的重视、人大的监督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条例》从不为人知晓到逐步为人所熟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从被动到自觉,逐步渗透到了相关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决策部署和业务环节之中。人们欣喜地看到,《条例》在推动全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服务和促进“惩防体系”建设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去年是贯彻《条例》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为加强对《条例》贯彻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去年12月,省委专门成立了以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为组长,省人大、政府分管领导和省检察院检察长为副组长,由省纪委、省委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等17家单位为成员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并在省检察院设办公室。随后各级党委纷纷成立了相应的机构。领导小组的成立,标志着我省党委统一领导,检察、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依法监督、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职务犯罪预防格局的形成。领导小组成立以来,先后出台了《落实〈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工作任务分解》、《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落实“预防条例工作任务分解”的具体意见措施》、《落实〈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专项督导意见》等多项工作制度,使《条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落到实处。

  扎实的举措,掀起了《条例》贯彻的一轮新高潮:省委政法委首次把落实职务犯罪预防职责纳入了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平安浙江”考核;省高级法院下文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参与工作”;省招投标办公室专门发文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纳入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和定标等程序之中;省司法厅积极协同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加强“法纪教育基地”和“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的建设,坐落于杭州市南郊监狱的省法纪教育基地二期工程正式启用,至此全省法纪教育基地和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已达70余家;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共同组织召开了由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和省移动公司、省交通投资集团、省电力公司等近20家部门和企业参加的《条例》贯彻座谈会,建立了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案件线索移送及协查制度、信息交流与情况通报制度、《条例》执行督导制度等,为确保《条例》贯彻提供了制度保障。

  今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具挑战的一年,“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成了我省政治经济生活的基调,省政府按照省委的决策,着力部署实施总投资达6460亿的“千亿基础网络、千亿惠民安康、千亿产业提升”工程。“三个千亿”工程涵盖全省各地以及众多行业单位和部门,点多面广周期长。为确保工程“资金安全”和“项目安全”,使其成为民心工程、廉洁工程,省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省发改委迅速部署开展了“三个千亿”工程的职务违法违纪预防工作,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分别对29个百亿元以上项目开展预防监督。于是,在重大建设项目如火如荼推进的同时,220名来自“三个千亿”重点建设项目和主管单位的负责人齐集青山湖畔,接受包括刑法讲座、条例宣讲、职务犯罪人员现身说法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违法违纪情况通报分析等内容的警示教育;有关工程建设领域的专项治理和工程项目落实职务犯罪预防情况的检查、督导工作正在进行……点点滴滴化作涓涓细流,无不昭示着我省社会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正迈出坚实的步伐,跨步前进!

  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腐败现象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必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条例》贯彻实施中的一幕幕,则无不让关注我省反腐败事业的人们感到振奋,充满希望。我们有理由相信,《条例》一经为广大干部群众所掌握,必将成为推动我省反腐败工作的强大武器!

  沐浴着十七届四中全会的春风,聆听着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的强劲号角,重温《条例》,人们将再一次懂得——荡涤污浊,扬清廉之风,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更是共同的责任。

  明天的浙江,天必将更蓝、水必将更清!人民群众的生活将更加美好! 

  (200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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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7 浙江日报000112009-11-2700012 2 2009年11月2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