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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刀尖上的“舞蹈”
· 民间反腐,寻找制度化出口
· 冲击传统反腐格局
· 与制度反腐无缝对接
· 将适时就举报人保护提出立法建议
· “民间反腐”力量勃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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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4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与制度反腐无缝对接
  现有的纪委、监察部门、反贪局、检察院和法院,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监督和司法体系。民间反腐与制度反腐如何有效对接,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2009年1月,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馼透露,纪检监察机关每天都有专人搜集网上舆情。这表明,在对待民间反腐问题上,高层的态度相当鲜明。

  “要增强社会的民主氛围,扩大公民参与、推进基层民主、推行政务公开,为民间组织参与反腐败创造良好的条件。”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博士后杜治洲认为,“民间组织则必须保持自身的清廉,加强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增强民间组织反腐倡廉的能力。”

  “要实现民间反腐与制度反腐进行有效对接,关键是要既能让网民反腐的热情和积极性找到制度化出口,又要让官方所具备的侦查和威慑能力得到更好的发挥。”杜立元建议,“要尽快出台举报法或举报人权益保护法,建立举报补偿制度。当公众为反腐作出了贡献并支付了成本后,政府应及时给予认定和补偿。”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和地区,不仅制定了保护证人的法律,而且还设立了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给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予以“特殊保护”。比如英国早在1892年就制定了《证人保护法》,我国香港也在上世纪70年代建立了《证人保护条例》,司法部门对包括举报人在内的证人实施24小时保护措施。

  尹韵公认为,“作为反腐部门,对民间提供的腐败线索,要谨慎对待,认真核查,冷静处理,不能冤枉任何一个好人。同时,也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民间反腐收益,保障民间反腐者的权益和鼓励更多的反腐行为。”

  “对民间反腐的法律制定,前提是确保公民宪法权利不受损害,”齐善鸿表示,“要保证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政府官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更有对丑恶现象举报揭露的权利。引导公民行使正常权利,不断提升民间反腐的理性水平,是建立和谐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简单地倡导或者盲目地保护或者一味地苛刻追究责任,都是极端的做法。”

  专家认为,国际上廉洁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官员都是由民众、舆论与媒体进行集体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给民间反腐一个制度化出口,必然是我国下一阶段反腐斗争一个躲不开的重要命题。

  (据《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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