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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0版:今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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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靠什么斩断“现代化”作弊产业链
· 教育何以异化为投资
· “忽悠度”决定利润
·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 要使惩治作弊有法可依
· 亲密接触四六级“助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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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对于考试舞弊行为,目前我国尚无单行法或刑法独立罪名,但在我国《刑法》中可以找到相应条款来制裁。

  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依照有关规定,高考试题和答案属于国家绝密级机密。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般人员以收买方法获取高考考题、答案,或者考生通过可接收高考答案信息的手机、寻呼机在高考中作弊的,均可涉嫌构成本罪。

  2.渎职罪。对于考试舞弊的行政领导、主管人员等均可涉嫌构成本罪。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4.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老师因收受贿赂而故意泄露考试试题或答案的,则还可定为受贿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

  5.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使用虚假的试题或答案骗取考生或家属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可构成诈骗罪。

  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考试法》,对于考试制度,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中虽有相关规定,但一些具体问题,如大的考场作弊行为如何处理等却没有相应的法律作出专门规定,往往是由教育部门出台一些考试的行政性规范,其效力层次很低,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同时,我国现行刑法中也没有将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规定为犯罪,导致对历次高考作弊行为的处罚,达不到惩前毖后、警示教育的效果。所以,当前亟待完善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特别是急需对各种考试进行规范,予以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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