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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0版:今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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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靠什么斩断“现代化”作弊产业链
· 教育何以异化为投资
· “忽悠度”决定利润
·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 要使惩治作弊有法可依
· 亲密接触四六级“助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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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2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要使惩治作弊有法可依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曹啸认为,近几年出现的一些作弊案件以及背后兜售答案、作弊器材产业化的现象,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其实凸显了市场经济制度的一种缺陷。

  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缺乏约束机制,而我国现在又正处于转型期,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健全,道德伦理教育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导致社会上出现了“唯利是图”的倾向,部分人为了眼前的利益,甚至不惜触犯法律,违背道德伦理,作弊产业化的趋势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

  要想清除这一现象,首先就要求政府加强法律建设,加强监管,努力培育一种“诚信”的社会风气。另外,要加强民众,尤其是年轻人的道德伦理教育。对于教育界来说,则应逐步改变“考试决定一切”的机制,使教育真正从“应试型”向“素质型”转变,最终彻底铲除作弊产业化存在的“温床”。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则指出,我国刑法中是有适用惩治考试作弊的条款,但总体来看,我国专门应对作弊的法律还不健全。因此,要想打击日益猖獗的高考、四六级等国家考试作弊组织化、产业化的倾向,首先是要健全相关的法律,使相关部门在惩治这类犯罪分子的时候“有法可依”。

  长久以来,社会法律意识淡薄、民众法律知识欠缺也是作弊“产业化”的一大原因。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期,正是各方面矛盾的突发期,所以,加强普法教育,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对于遏制日益猖獗的作弊组织化势头具有决定性作用。

  (本版文字均据《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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