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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不限制公民对网络信息
的使用权和知情权

在最后公布实施的正式文本中,删去了“下载、复制、查阅”三个环节,只禁止“制作、发布、传播”谣言
  

  

  10月27日,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人民政府提交的条例草案。

  会后,人大法制委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浙江省级相关厅局的座谈会内容,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和修改,并于12月5日形成了草案修改稿。

  12月22日,法制委副主任委员路江通在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审议报告时说,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备案、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服务单位的营业备案、上网服务提供单位变更事项审核等条文,有委员提出了修改意见。

  此外,草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但省级立法机关认为和上位法抵触,建议修改。

  路江通说,杭州市人大法制委经过研究,认为草案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过多、有些处罚过重。比如未经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草案规定罚款5千元~5万元,但最终决定修改为罚款1千元~1.5万元。

  另外,对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比如发布谣言或者“影射”侮辱个人的网文,对单位可并处以1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而在草案中,对单位可以处5千~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1千~5千元罚款。

  2008年12月22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在最后的审议中,草案中杭州市公安局将行政处罚权授权给网监分局的条款被修改,因此在执法中,具体执法由网监分局进行,但只能以杭州市公安局的名义出具法律文书和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如谣言和影射部分,初稿提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相关违法内容。

  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认为,这个规定限制了公民个人对网络信息的使用权和知情权,如果连“下载、复制、查阅”的行为都要处置,将不合理地加重公民个人的义务,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因此在最后公布实施的正式文本中,删去了“下载、复制、查阅”三个环节,只禁止“制作、发布、传播”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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