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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网络立法之路
· 首要保护网络和网民安全
· 不限制公民对网络信息
的使用权和知情权
· 立法来由
· 法规中的“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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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立法来由
任何网民都可以自由开办网站、论坛、博客,网络舆论主体泛化、分散的特点,导致有害信息极易在网上广泛传播
  其实早在2005年1月1日,杭州市政府公布施行的政府规章《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正式施行。

  这个规章,将杭州市公安局内设机构网监分局作为信息网络安全的主管部门,还增加了其他法规没有规定的内容,如“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或公开发布他人隐私,或者暗示、影射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的管理。

  但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办法》已不再能满足网络安全的需要。杭州市政府部门在立法说明中说,任何网民都可以自由开办网站、论坛、博客,网络舆论主体泛化、分散的特点,导致有害信息极易在网上广泛传播。而《办法》在规范上网用户言行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善,因此还需要对用户的言行加以规范。

  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包括两个方面,一为系统安全,即禁止病毒、木马等技术性破坏行为;一为内容安全,即禁止反动言论和造谣、影射侮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擅自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收集、使用、提供、买卖他人专有信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近年来国家在信息安全领域推行的一项基本制度,即所有的信息系统均要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并限期向公安机关备案。

  但是,咖啡厅、酒店等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提供单位日益增多,并不在原《办法》的规范之下。因此,《条例》规定了这些机构的备案义务,并针对提供无线接入服务的单位,要求其记录并留存用户的信息以及对应的计算机信息。

  此外,原《办法》还存在法律效力较低、设定的法律责任偏轻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加大处罚力度。“为了更符合实际情况的需要,对某些违法行为设定了较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更严厉的法律责任。”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表示。

  其实,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并非公安局一家的职能,因此在起草条例草案时,网监、宣传、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相关的管理部门将全市在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都罗列出来,以供立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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