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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5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法规中的“新意”
对大量存在的“影射”行为必须依法治理,这是杭州网络立法的创新之处
  2008年7月17日,《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

  起草过程是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牵头下,按规范程序操作的,杭州市公安局网监分局承担了具体工作。

  9月26日,杭州市法制办经过审核后,向杭州市政府提交了草案和说明,提请审议。

  杭州市法制办法规处处长金志华说,这部法规草案的修改之处比较多。因为立法依据早,而互联网发展非常迅速,上位法又不成熟,因此法规的“新意”也就比较多。

  比如一个引起麻侃关注的,是有关“造谣”和“影射”的条文。条例规定,禁止网民“散布谣言”和“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发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金志华说,目前有些恶搞的东西,比如给个别领导的名字取谐音外号,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谁,“也不是诽谤”,因此明文予以禁止。

  散布谣言当然不对,但由于“影射”这种文字形式在中国古已有之,现在网络上也到处都是这种帖子,令人防不胜防。麻侃担心,治理“影射”性的文字有实际上的困难。

  也正因为如此,在立法过程中,相关部门认为对大量存在的“影射”行为必须依法治理,这也是杭州网络立法的创新之处。

  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之前,杭州市法制办又书面征求了杭州市公安局、信息办、国家安全局、保密局、市委机要局等单位的意见,其中合理的反馈意见都已经被采纳。

  也有个别要求未能满足。比如杭州市保密局要求赋予其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同等的“二十四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数据备份”等紧急措施的权力。

  杭州市法制办认为,紧急措施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对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很大,地方性法规应当谨慎授权。在市保密局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

  杭州市法制办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四易其稿,形成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稿,并于10月7日经杭州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决定将草案修改后提交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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