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我省2007年2月14日颁布实施《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同年9月成立了省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裁决办),专门负责我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事宜。省裁决办成立以来,共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案件19起,其中,仅省裁决办组织协调和督促市县政府协调成功的6起案件,就为被征地农民另行增加征地补偿费用共计520余万元。
8.45亩8年树龄的杜仲树
该补偿多少
2007年12月27日,省裁决办受理了申请人吴某等2人,就杭州市政府因某大学教育用地二期建设项目征收某村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争议提出的裁决申请。该案申请人不服杭州市政府的每亩3000元青苗补偿费用标准。
这起争议案件在申请裁决前,虽经省、市政府多个部门多次协调,但均未取得效果。省裁决办受理该案后,多次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讲解征地补偿政策规定,但由于杜仲树在进场施工时被毁损,裁决审理工作进展异常艰辛。经过省裁决办两次协调后,于2008年10月促使争议各方达成一致,即在本案争议所涉及被征地块上的补偿费标准不变的基础上,由销毁杜仲树的实际行为人某大学另行赔偿17.7万元作为申请人杜仲树被损毁的损失补偿给申请人。
2001年的征地能否适用
2003年的征地补偿标准
台州市某区下浦郑村民委员会对2001年底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征收的150亩集体土地上的补偿费用有不同意见,认为补偿标准太低,被征地农户失地后无任何生活保障,提出了裁决申请,要求区政府对该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应适用2003年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5.6万元/亩予以补偿,同时要求落实对申请人的留用地政策,并将被征地农民列入社会保障范围。
2008年11月,省裁决办主持召开协调会。在协调会上,省裁决办不仅依法指出该争议地块是省政府在2001年12月26日批准征收的,应当适用台州市人民政府2000年制定的征地补偿文件的标准,澄清了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文件适用时效的误解,而且严肃指出某区政府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存在的错误。经协调,各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和互谅互让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是将被征地块的征地补偿费在2.56万元/亩的基础上调整到3万元/亩,区政府应当再增加征地补偿差价款总计65.69万元给申请人。二是在符合区政府政策的条件下,为被征地农户建立社会保障和解决村留用地问题。被征地农民与当地政府之间存在数年的征地矛盾得到彻底解决。
结语:2008年是我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工作开展的起步之年,我们将继续不懈努力,为实现我省和谐征地、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做出应有的贡献。为了方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提起裁决申请,现将省裁决办联系方式公布如下: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18号,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邮政编码310007。(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