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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5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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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偷鸡反蚀米 害己又害人
  前不久,桐庐县国税部门在对某车圈有限公司申报的海关完税凭证进行抵扣真实性审核中,发现所抵扣的内容与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不吻合,有虚假取得进项发票的嫌疑,便立即作出了不予抵扣的决定。

  此后,在对海关完税凭证的专项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利用废金属有限公司开具的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进行申报抵扣,以弥补海关完税凭证不予抵扣的窟窿,错上加错。稽查人员立即将相关账簿带回稽查局,经深入查处,成功破获了这起由海关完税凭证牵出的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偷税案,分别对两家废金属回收公司立案查处。该县两家废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为该公司开具货物名称为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分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48份和72份,导致该公司少缴税款11万余元。

  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桐庐县国税局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对两家废金属回收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追缴入库税款分别为47980.80元与71935.20元,同时处以一倍的罚款,并对虚开收购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行为分别处以10000元的罚款。由于两家废金属回收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数额较大,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事后,该车圈有限公司负责人后悔不迭地说:“真是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不仅害了自己又拖累了别人,今后再不干偷税这种傻事了。”            (邵晓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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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5 偷鸡反蚀米 害己又害人 2009-2-20 48256F32002924A64825756100093D55[B1-顾志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