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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15版: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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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进口别忘签订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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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0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委托进口别忘签订代理合同
  日前,磐安县国税局管理员小傅接到某工艺厂会计老陈来电咨询,原来该工艺厂委托一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一批原材料,在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缴款单位栏并列填写着进出口公司和工艺厂两个名称,该工艺厂抵扣后,却被国税局告知要补缴税款,老陈百思不得其解。

  按照国税发(1996)32号文件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同时,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而据核实后发现,该工艺厂并没有与上述的进出口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经过小傅的一番解释,老陈恍然大悟。(吕斌 傅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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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 财税之窗 00015 委托进口别忘签订代理合同 2009-2-20 48256F32002924A64825755F000AF381[B1-顾志鹏] 2